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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聯營企業將接收投資的房地產再轉讓時,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如何確定?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6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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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文件第一條:“對于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征收土地增值稅” 請問:上述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接收投資的房地產再轉讓時,土地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是誰?是投資者還是接受投資的企業?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關于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48號)第一條規定,再轉讓時土地增值稅納稅人為投資聯營企業,而投資、聯營企業應是接受投資企業,而且相應不動產投入時,所有權已歸屬于接受投資企業,再轉讓的主體只能是接受投資企業而不是投資者。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國家稅務總局 2011/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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