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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公外出而向企業借款的借款原始憑證的設計?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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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經常會發生職工因公外出,需要向企業借備用金的情況。有的職工在還款時要求將借條還回給他們,以證明自己已經將借款還回公司,但這樣做將致使會計人員在做借款會計憑證時卻沒有原始單據,請問借條應如何處理? (福建省 譚石) 答:根據財政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第四十八條的相關精神,職工因公外出而向企業借款的相應原始審批單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之后。 借款收回時,不得退回原借款收據,企業應當另行開具借款收回的收據;或者在設計借款審批單據時,設置成帶有副聯的借款單,副聯上應該依次注明借款人、借款時間、金額、還款時間、還款金額等項目。待借款人出差回來報銷后,將副聯中的上述欄次據實填寫清楚,然后撕下副聯交還給借款人以證明該職工的這筆借款已經報銷或者借款人已經用現金還款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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