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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地稅發[2009]460號 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9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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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深地稅發[2009]460號 2009.9.22各基層局:為簡化我市房地產開發項目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現將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核定征收范圍:2005年11月1日以前開發并開始銷售且銷售期至2005年11月1日以后結束的房地產項目,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可以適用核定征收。二、核定征收率:對普通標準住宅銷售收入核定征收率為6%,對非普通標準住宅銷售收入核定征收率為8%,對寫字樓、商鋪銷售收入核定征收率為10%,對其他類型房地產銷售收入核定征收率為5%。核定征收稅款包含已預征稅款。三、執行時間:從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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