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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業代理費的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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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我公司是保險公司,展業中發放給個人代理人(不是本公司員工)的代理費沒有發票。這種情況應該算工資支出,還是必須要取得發票才能列支?目前我公司所在地稅務部門不給個人代開此類服務發票。 思威瑞特聯合(北京)財稅咨詢有限公司:保險公司個人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系不是建立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基礎上的勞動合同關系,而是一種民事合同關系,該民事合同關系應當適用保險法、合同法的規定。因此,貴公司支付給上述代理人的代理費不屬于工資薪金支出。 作為一種民事合同關系,貴公司首先應當考慮在列支有關費用時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營業稅發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規定,代開發票,是指由稅務機關根據收款方(或提供勞務服務方)的申請,依照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規定,代為向付款方(或接受勞務服務方)開具發票的行為。凡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領購并開具與其經營業務范圍相應的普通發票。 納稅人雖已領購發票,但臨時取得超出領購發票使用范圍或者超過領用發票開具限額以外的業務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普通發票(餐飲、娛樂業除外)。)依法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和個人,臨時取得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為其代開發票。從這個角度來說,正常情況下,稅務機關應當為貴公司合法的個人代理人依法代開發票?,F在,貴公司所在地稅務部門提出不給個人代開此類服務發票,有悖常理,因此建議貴公司迅速和稅務部門聯系,詢問其不給代開發票的具體理由,以便我們進一步采取對策。 在稅務咨詢實踐中,我們曾經遇見不少類似關于代理費的案例,有的稅務機關不給當事人開具發票的理由在于部分保險公司沒有按照保險法的規定聘用具有保險代理從業資格證書的合法個人從事保險代理業務,這在實際工作中非常普遍,很多保險公司招募的代理人員都是先上崗執業,再通過考試領證。 我們認為,對于此類有悖保險法基本規定的代理業務,稅務部門拒絕代開發票是合理的。如果貴公司遇到的情形屬于此類情況,稅務機關在稅前扣除上一般把握的尺度是對于2008年1月1日前可以稅前扣除。對于2008年1月1日以后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規定,對無保險營銷證營銷員發放傭金不得稅前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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