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題——
A租賃B的土地(不支付租金),期限50年,合同約定A在該土地上建房及商鋪出租(商鋪及房屋均無房產證),房屋的報建,產權均屬于B,A負責出資建設,A只在合同期內擁有使用權,50年合同期滿后,土地及土地上的建筑物、附著物均無償歸還B。
對此,誰是房產稅的納稅人?是按自用還是按租金繳納房產稅?由于涉及房產的造價金額比較大,造價達到幾百萬元甚至更高,對此種情況如何征收房產稅?
解 答——
根據《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若干稅收政策和征管問題解答的通知》(桂地稅發[2002]265號)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對甲乙雙方聯合建房,甲出土地,乙方出資金,房屋建成后,由乙方使用若干年,再歸還甲方,房屋的房產權歸甲方所有的,因房屋的所有人是甲方,且房屋的造價就是乙方付給甲方的租金,因此,應對甲方征收房產稅,房產稅可分若干年繳納。
同時,根據2012年5月8日下發的《自治區地稅局稅收政策調研活動問題解答(一)》第一條第四款規定,對于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的,應一次性征收房產稅。為此,對于上述納稅人咨詢的問題,應對出租土地方即B按房屋造價征收房產稅。但應是根據桂地稅發[2002]265號文的規定分若干年繳納,還是根據《自治區地稅局稅收政策調研活動問題解答(一)》的規定,視同一次性收取多年租金,一次性繳納房產稅?
鑒于出現同一問題兩種不同執行依據的情況,我中心向自治區地稅局財產和行為稅處進行了請示,得到答復:對于上述雙方聯合建房,甲方出地,乙方出資金,房屋建成后,由乙方使用若干年,再歸還甲方,房屋的房產權歸甲方所有的情況,可按照《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若干稅收政策和征管問題解答的通知》(桂地稅發[2002]265號)第四條第八款的規定執行,即房屋的造價就是承租方付給出租方的租金,房產稅可分若干年或按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繳納。如同時有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則按照《自治區地稅局稅收政策調研活動問題解答(一)》第一條第四款的規定,一次性征收房產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