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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明確稅收協定受益所有人概念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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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日前下發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 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對稅收協定中的“受益所有人”概念進行了明確,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 按照規定,受益所有人可以是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的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但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于受益所有人。國家稅務總局相關人士解釋,導管公司是指以逃避或減少納稅、轉移或累計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 據國家稅務總局國際稅務司有關人士介紹,我國對外簽署的多個稅收協定均已寫入“受益所有人”的概念,但由于實際情況對此概念涉及的不多,稅務部門此前對該概念并未進行明確。但新企業所得稅法實行之后,對外資企業的稅收優惠幅度有所降低,很多企業的目光投向了相對優惠的稅收協定政策。為了防止稅收協定濫用,減少國家稅收損失,稅務部門有必要對稅收協定“受益所有人”概念進行明確。 專家表示,此次對受益所有人概念進行明確,對今后稅收協定的實際操作具有指導意義。 [86]財稅協字15號執行稅收協定若干條文解釋 國稅發[1996]29號執行稅收協定對利息所得免稅有關問題 國稅函[2006]229號執行稅收協定利息條款有關問題 國稅函[2008]946號執行中法稅收協定議定書第一條規定有關問題 國稅函[2008]1076號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正確處理濫用稅收協定 際便函[2009]47號稅收協定相關解釋文件 國稅函[2009]81號關于執行稅收協定股息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124號非居民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管理辦法(試行) 國稅函[2009]507號 關于執行稅收協定特許權使用費條款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9]507號文帶來什么 稅法與稅收協定產生沖突時如何處理 稅收協定相關文件匯編 適用稅收協定免征預提所得稅優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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