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理解:為什么不能抵扣進項稅額,可以通俗的理解之,即銷售方銷售的上述貨物勞務到了購進方時,增值稅流轉環節已經結束,如果沒有結束,則進入下一個流轉環節,就可以抵扣,那么什么情況下,增值稅流轉環節就結束了呢?看增稅條例第10條,
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也就是營業稅項目,進入營業稅的流轉環節,同一流轉環節原理上不能同時存在兩種流轉稅,消費稅除外,增營兩稅應當是兩虎不相立),免征增值稅項目(免征項目購進貨物或勞務時,進項稅額不許抵扣,也即進項稅額轉出,進項稅額轉出其實就是交稅,既然進項稅額轉出交了稅,再銷售時當然就和增值稅銷項稅額無關了,否則哪有進項要轉,銷項又要交(免)的道理),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集體福利說白了也是集體消費,既然集體和個人消費進入了消費環節,前一階段的購進環節當然應當進項轉出視同繳稅),
非正常損失購進貨物勞務及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購進貨物或勞務(損失其實也是一種消費,只不過是沒有效用的消費,想消費沒消費到,人活著,錢沒了,所以購進環節也是流轉環節的結束);
自用消費品(自已用來消費了,當然購進環節同樣是增值稅流轉環節結束)
值得關注點: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1]111號 2011-11-16
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第二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也就是說:企業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也理解為消費環節而非繼續進入生產經營環節,當然增值稅環節在購進運輸服務時即終結,不能再抵扣進項。
綜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結論如下,貨物或勞務進入消費或營業稅流轉環節,增值稅也告結束,增值稅這種流轉稅的負擔就由購進者負擔,購進者通過進項稅額轉出的方式承擔了稅款。
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2008年第50號)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一)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二)銷售代銷貨物;(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理解:視同銷售說明本環節還屬于增值稅環節,整個環節還沒有終止,沒有終止就不需要進項稅額轉出,因為沒有終止就有銷項稅額的產生,有銷項稅額就可以抵扣進項稅額產生增值稅(也有可能是負增值稅,但原理不變),
細則第四條第一項,本環節視同銷售,代銷方視同購進,增值稅環節延續,
細則第四條第二項,本環節視同銷售,有進項可抵,又有銷項,增值稅環節延續,
細則第四條第三項,本環節視同銷售,下環節視同購進,增值稅環節延續
細則第四條第四項,本環節視同銷售,有進項可抵,下環節進入營業稅項目,下一環節進項轉出,增值稅環節結束。
細則第四條第五項,本環節視同銷售,有進項可抵,下環節進入消費環節,下一環節進項轉出,增值稅環節結束。
細則第四條第六項,本環節視同銷售,有進項可抵,下環節作為企業以接受投資方式取得進項,增值稅環節繼續。
細則第四條第七項,本環節視同銷售,有進項可抵,下環節進入消費領域,增值稅環節結束。
細則第四條第八項,本環節視同銷售,有進項可抵,下環節進入消費領域,增值稅環節結束。
(備注:上述只是大概而論,有的也可以既可能進入消費環節又進入下一個增值稅環節,總之本環節鏈條不斷)
財稅[2011]111號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下列情形,視同提供應稅服務:
(一)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但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為什么對以公益活動為目的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要除外呢,說明本環節已經不是增值稅流轉環節,而已進入消費環節,既然不視同提供服務,不繳納增值稅,則上一環節即購進環節應當承擔增值稅稅負,也即對上一環節提供運輸服務所耗用的貨物或勞務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這樣整個增值稅鏈條才算完整。
對進項轉出與視同銷售進行理解后,可以得出結論。
1、如果進項轉出,則增值稅鏈條終結,下一環節無增值稅。
2、如果進項可抵,則應當有相應的銷項,延續到下一環節,這個銷項不一定代表收取現金,也可能取得實物或證券或其他經濟利益,比如以貨物作為股利分配,貨物出去,相應應付股利也減少)
3、增值稅鏈條終結的兩個去向,一個是進入消費環節,一個是進入營業稅環節。
四、具體問題的理解。
1、財稅[2011]137號:蔬菜零售批發商銷售蔬菜免征增值稅,那么銷售環節理應理解為增值稅鏈條的終結,無稅鏈條的開啟,購進蔬菜時進項稅予以轉出,以轉出的方式繳納了此前環節的增值稅稅負,增值稅壽終正寢,銷售時的銷售價格就應當是不含稅價格,無需再按含稅價格進行換算,否則就和實施條例第10條打架,用于免稅銷售的購進蔬菜進項已經轉出,再銷售時還要按不含稅價換算出銷項稅額再將原已轉出的進項轉回來計算直接減免的增值稅?亂套了,直接定義為上一環節增值稅鏈條終結為妥,那么農產品經營項目的增值稅直接減免之說也可以妥善解決了,即農產品銷售收入就是不含增值稅的價格。
備注:免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一般均要轉出,但根據國稅函[2005]778號文件規定:農村電網維護費不應分攤轉出外購電力產品所支付的進項稅額。可以這么理解,電村電網維護費和流轉稅無關,既不繳增值稅(免征增值稅又不需要轉出進項),也不繳營業稅。
2、購進煙酒用于業務招待,《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一)項所稱個人消費包括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
如果這個煙酒是陪吃陪抽的,顯然就是被消費掉了,相應的進項稅額應當轉出,增值稅鏈條終結,但是如果這個煙酒同樣用于業務招待,不過自已既沒吃,也沒抽,而是送人了,則上述煙酒所有權轉移給客戶,雖然是交際應酬,但是沒有交際應酬消費掉,則按視同銷售無償贈送理解,進項可抵,計算銷項。
也即:
A外購香煙用于吃喝抽,進項轉出,進入消費環節,
B外購香煙用于送人,進項可抵,計算銷項,本增值環節完整,
C自產香煙用于吃喝抽,本環節為消費,則相應耗用進項轉出,
D自產香煙用于送人,本環節計算銷項,相應耗用進項可抵。
3、購進設備用于出租,進項稅轉出,增值稅鏈條終結,進入營業稅環節,如果將來設備中途賣出,我認為不需要再交納增值稅,因為沒有了進項,哪來的銷項稅額,如果購進設備后抵扣了進項稅額,過了一段時間后用于出租,則按照該設備的凈值轉出進項稅額。
如果生產設備用于出租,表面上進入了營業稅環節,應按視同銷售將自產貨物用于營業稅項目,但本著流轉環節要么交營業稅要么交增值稅的原理,(否則也無需要將營業稅改成增值稅了,盡可以并行),此時出租設備不需要視同銷售,應當理解為出租設備仍是用于生產經營,交納的營業稅及附加只不過是生產經營過程中應當發生的費用,將來收回設備后再銷售,由于有進項,所以銷項按17%稅率計算。如果視同銷售就亂套了,又按租金收入算業稅,又按視同銷售價格征增值稅,承租方不需要你的增值稅發票,收回后再賣給別人,只能抵設備耗用材料的進項稅,而抵不了視同銷售的增值稅。
根據國稅函[2000]514號規定,融資租賃,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一律征營業稅,此外的所有權轉移的征增值稅,所有權未轉移的征營業稅,說白了所有權轉移的就是分期收款性質的銷售貨物,所有權未轉移的說白了就是以融物達到融資的目的,前者通過銷項減進項來交稅,后者通過收入減成本來交稅。
4、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屬于條例第十條情形的,由于進項已經轉出,增值稅實際上已經繳納,增值稅鏈條已經終結,不能再按增值稅稅率17%來征稅,其實也不應當再征增值稅,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凈值已沒多少,2%這么低的稅率,何必還去與民爭利了,人家進項轉出已經交了增值稅了,你還要按銷售額的2%來交稅,兩頭都交,怎么個增值法,所以以前規定對銷售價格高于原值的才予以征收,超過原值的比較少見,違反市場規律,征征倒也還說的過去。
如果說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當初取得的是普通發票,則能不能按2%征收呢?我們認為不可以,這樣就會有稅收的漏洞,某企業購進1000萬元設備,一種情況下取得增票,170萬進項抵掉,折舊一年,按10年提折舊,余額900萬,賣價1000萬,交增值170萬,一來一去,增稅為0,折舊抵企稅25萬,
如果取得的是1170萬普票,不能抵扣,使用一年后余額1170-117=1053萬,仍只賣1000萬,交19。23萬的增稅。但折舊可以抵29。25萬的稅,其損失并不大,如果使用年限更長,損失就更小了,而增值稅是強調鏈條抵扣的,如果取得專票可以抵,取得不了則只交很少的稅,那么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強制推行力度就弱,顯然不能立這樣的法,而是強迫企業只要不是條例第十條的情形,必須取得專用發票抵扣,否則再銷售時只能按照17%的稅率來征稅,倒逼企業索取專票。雖然狠點,但收效較大。
不過一般來說,賣個機器設備的企業隨便賣幾臺,就夠一般納稅人標準了,也應當開得出專票來,并不為難企業。
至于2012年的第一號公告,原為小規模納稅人的,其取得普票情有可原,可以理解,轉為一般納稅人后,如果按照17%稅率征稅,明顯不公。
發生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應稅行為的,正如財稅[2009]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可選擇按照簡易辦法按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假如選擇前購進的固定資產抵扣了進項稅額,選擇之后再賣這個固定資產,原則上按照鏈條完整理論,仍應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如果選擇之后購進該固定資產,則進項稅額不能抵扣,這個在上海稅改111號文件中有表述:第24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
說白了增值稅這個東西,有進必有銷,無銷必轉出,轉出就完結。完結的去向要么就是無稅流轉,要么就是營業稅繼續流轉,要么就是消費掉了。
送給大伙,差錯在所難免,敬請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