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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熱點問題解答 |
發布時間:2014/7/15 來源: 閱讀次數:7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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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支機構如何進行年度匯算清繳?是按照《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中的“分配稅額”繳納企業所得稅嗎?是否可以減除本分支機構已經預繳的稅款?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十條規定:“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因此,總機構分配給分支機構的稅款已經是扣除本年度已預繳稅款后的,分支機構應直接按照“分配稅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外,還應報送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請問該說明應如何申報? 答:2013年度匯算清繳時,分支機構暫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作為情況說明。 三、采用CA證書申報方式的企業,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是否要交紙質資料。 答: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簡化報送網上申報納稅人紙質申報資料的通知》,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決定自2013年1月1日起,對我市采用數字證書方式通過我局網上申報系統進行納稅申報的納稅人,取消報送與網上申報相對應的紙質申報資料(含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納稅人網上申報成功后,請將納稅申報紙質資料同企業會計報表一起妥善保存備查。 因此,采用CA證書申報方式的企業,在完成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不再報送紙質資料。 四、我公司2013年補繳了2011年應納的房產稅,2013年補交的房產稅稅款是在2013年所得稅前直接扣除還是需要追補至2011年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第六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因此,企業2013年補繳的稅款,需追補至2011年扣除。 五、集團公司總部從子公司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是否可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的基數?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因此,集團公司總部從子公司分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可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 六、企業2013年購入固定資產,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發票,按照合同金額入賬并計提折舊,該折舊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五條規定:“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七、企業享受安置殘疾人員所支付的工資100%加計扣除稅收優惠需要符合什么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100%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一)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二)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三)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四)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八、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按15%稅率計算抵免限額? 答:一、根據《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入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58號)規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二十三條規定:“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八條明確計算抵免限額的稅率,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應為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25%。 四、目前僅針對高新技術企業的境外收入有此類規定,即: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第一條規定:“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即對其來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因此,設在西部地區的鼓勵類產業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不能按15%稅率計算抵免限額。 九、企業將資產在總分支機構之間移送,在所得稅上需要確認收入嗎?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第一條第四款規定:“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包括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 因此,企業將資產在總分支機構之間移送,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在企業所得稅上不確認收入。 十、北京納稅人在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損失額超過多少需出具鑒證報告? 答:根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涉稅事項附送稅務師事務所等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鑒證業務報告的公告》(公告〔2012〕2號)第二條規定:“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凡發生以下事項的,在進行年度納稅申報時附送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鑒證報告。 ……(三)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納稅人,可附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 因此,實行查賬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當年虧損超過10萬元(含)的,可附送年度虧損額的鑒證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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