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匯票買方貼現手續費是否屬于價外費用?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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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接收銀行匯票或商業匯票時,我公司(賣貨方)、購貨方、銀行三方簽訂了買方付息的合同,因此購貨方在付我公司貨款時是支付匯票,我公司作為持票人把匯票交銀行兌現,銀行給我公司匯票全款,貼現費用由購貨方直接付給銀行,對于我公司沒有收到貼現息,也沒有支付貼現息,這種情況是否為價外費用計征增值稅? 例:我公司賣貨100萬元,收到100萬銀行匯票,作為持票人把匯票100萬元交銀行兌現,銀行支付我們現款100萬,產生貼現息10萬元,由購貨方直接給銀行10萬元。10萬元是價外費嗎?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根據上述規定,購貨方開具匯票向銀行貼現并支付貼現利息,銀行取得利息收入應繳納營業稅,賣貨方銷售貨物未向購買方收取貼現利息,不屬于計征增值稅的價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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