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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執行中有關事宜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4/6/8 來源: 閱讀次數: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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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執行中有關事宜的通知 各盟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滿洲里、二連浩特市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07年8月31日,自治區政府下發了《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內政發〔2007〕92號),新細則規定實施時間為2007年1月1日。因按照舊細則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已經入庫并支出,經請示自治區政府,現就新舊水利建設基金實施細則執行中有關事宜明確如下: 一、新納入水利建設基金征收范圍的企事業單位,從2007年1月1日起開始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二、已按照舊實施細則繳納了2007年1月-10月水利建設基金的企事業單位,從11月1日起按照新實施細則繳納水利建設基金。因新舊細則征收標準不同產生的差額不再退庫。 三、屬于舊實施細則征收范圍,但一直未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的企事業單位,從2007年1月1日起,按照新細則開始繳納水利建設基金,2006年12月31日前欠繳部分不再補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國家稅務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相關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內蒙古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內蒙古自治區人行關于貫徹執行《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有關具體問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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