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8-09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2013年5月15日《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以下簡稱《決定》)取消了“對納稅人申報方式的核準”、“印制有本單位名稱發票的審批”和“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準”等3項稅務行政審批項目。
為貫徹落實《決定》要求,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7月11日制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3]73號,以下簡稱《通知》),對落實取消的審批項目,進一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提出了具體要求。
《通知》涉及的“對辦理稅務登記的核準”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設立的。國務院已依法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3年6月29日完成該法修訂程序。經向國審辦(中央編辦)請示后明確,該項目依據法律設立,自相關法律修訂生效之日起即按法律規定執行,國務院不再另行公布該取消項目的名稱。
請你們根據《決定》和《通知》要求,認真落實取消“對辦理稅務登記(開業、變更、驗證和換證)的核準”,確保執行和后續監管到位。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