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增值稅發票使用問題解答(一)
一、一般問題
1、我省全面推開營改增后增值稅納稅人使用哪些發票
答:目前,我省國稅機關向不同類型的增值稅納稅人發放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定額發票、通用機打卷式發票、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客運發票(含航空運輸電子開票行程單、火車票、長途客運票、公交客運票、出租車客運票等)、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企業冠名發票等。
2、定額發票有哪幾種面額
答:通用定額發票目前有:0.5元、1元、2元、5元、10元、20元、50元、100元等8種面額。
3、若營改增企業既有營業稅發票又有增值稅發票,發生增值稅業務,還能否開具營業稅發票
答:在國稅機關已領用發票的納稅人,其結存的原營業稅發票應繳銷不再使用。
4、2016年5月1日后,地稅發票可以繼續使用多長時間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由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監制管理。試點納稅人已領取地稅機關印制以及印有本單位名稱的發票,包括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定額發票,尚未向主管國稅機關辦理領用發票手續的試點納稅人在2016年5月份納稅申報時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結存情況查驗,并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后,可繼續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
5、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5月份發生業務,開具其結余的地稅印制發票,在6月份納稅申報時,對應銷售額應該填寫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的哪一欄次
答:營改增試點一般納稅人5月份發生業務,開具其結存的地稅印制發票,在6月份納稅申報時,對應銷售額應填寫到《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開具其他發票”欄。
6、我省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在地稅機關已申報繳納營業稅(含減免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后怎么補開發票
答: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已申報營業稅未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補開發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上述時間限制不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的預收款。具體操作如下:
(1)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已于4月30日前申報營業稅或5月1日后補申報4月30日前應納營業稅,需開具發票的,可憑主管地稅機關出具的《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具發票證明》,通過稅控系統自行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普通發票。
(2)營改增試點納稅人補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也不需要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上。申報時出現比對異常,由辦稅大廳工作人員根據地稅機關出具的《已申報繳納營業稅未開具發票證明》做“一窗式”比對異常處理。
(3)營改增試點納稅人開具發票時,金額欄填寫已繳營業稅未開具發票的收入數額,稅率欄按照適用稅率填寫,在備注欄注明“已繳納營業稅,補開營業稅發票”。
7、已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的納稅人是否可以領用通用定額發票和手工發票(百元版)
答:已納入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的納稅人應按照規定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對于確有需求如不便使用稅控系統開票、小額收費等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的納稅人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領用通用定額發票或通用手工發票(百元版。
8、納稅人提供企業管理服務,與客戶簽訂的合同是按季收費,6月末收取二季度管理費時應如何開票全額開具國稅發票還是按比例劃分后分別開具地稅發票和國稅發票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1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因此,該業務應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不需要劃分營業稅和增值稅的銷售收入。
9、若發生原地稅發票因開票有誤、服務中止等情況需沖紅的情況,如何開具紅字發票
答:根據福建省國家稅務局、福建省地稅局公告2016年第9號,試點納稅人2016年4月30日前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已開具發票,2016年5月1日后發生銷售中止、折讓、開票有誤等,且不符合發票作廢條件的,可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沖正地稅開具的藍字發票。因新系統無法自動帶出地稅藍字發票信息,需在開具紅字發票功能模塊手工填寫地稅發票的相關信息,選擇不征稅項目開具紅字增值稅普通發票。
開具時應在備注欄內注明紅字發票對應原開具的營業稅發票的代碼、號碼及開具原因,不得抵減當期增值稅應稅收入。對于地稅發票代碼太長的情況可從后保留發票代碼,保持位數與增值稅普通發票代碼位數一致。(例:地稅發票代碼為“1234567890”,新系統如果只能輸入8位代碼,則輸入“34567890”。)
10、商家為消費者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什么要求
答:納稅人應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由購買方提供4項信息:名稱(不得為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如果購買方能將上述信息準確提供給商家,就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不需要提供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開戶許可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表等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若實際付款人(現金、刷卡、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屬于其他個人,但要求開具專用發票的“購買方”為單位的,銷售方可在“備注欄”注明實際付款人的名稱和有效證件號碼。
11、商家為消費者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有什么要求
答:銷售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如購買方為企業、非企業性單位(有納稅人識別號)和個體工商戶,購買方欄的“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為必填項,其他項目根據實際業務情況需要填寫;購買方為非企業性單位(無納稅人識別號)和消費者個人的,“名稱”為必填項,其他項目可根據實際業務情況填寫。如果消費者能將上述信息準確提供給商家,就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需要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信息,也不需要提供相關證件或其他證明材料。
12、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票面欄次無法滿足開具需求的,如何填寫
答:納稅人根據業務需要,開具發票時需要注明的信息,發票票面無相應欄次的,可在發票備注欄注明。增值稅發票備注欄最大可容納230個字符或115個漢字。
13、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辦法計稅的,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除以下情形之外,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稅項目可以開具專票:
(1)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采血漿站銷售非臨床用人體血液,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的;
(2)納稅人銷售舊貨的;
(3)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稅的;
(4)稅收法規法規規定不得開具專用發票的其他情形。
14、自然人可以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嗎
答:目前,自然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僅限于銷售不動產和出租不動產。
15、收到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是否可以入賬
答:根據新修訂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符合條件的電子發票,可僅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通過增值稅電子發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4號),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國稅機關監制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相同。
16、一般納稅人發生超出稅務登記范圍業務,是自開發票還是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
答:一般納稅人一律自開增值稅發票。
17、營改增小規模納稅人,偶然發生一筆業務,金額超過500萬,可否去稅務機關代開專用發票還是需要先登記為一般納稅人,再領票自開
答:可以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
18、原純地稅戶,營改增后登記為增值稅一般人,可否選擇在國稅機關代開發票,不買稅控機具
答:不可以。一般納稅人應當自行開具發票。根據《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15號)文件規定:增值稅納稅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包括分開票機)支付的費用,可憑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抵減額為價稅合計額),不足抵減的可結轉下期繼續抵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