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認識,認真做好匯算工作
(一)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我市從2011年1月1日起,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所得稅實行查賬征收方式。律師事務所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是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年是律師事務所實行查賬征收后的第一次匯算清繳,各單位要高度重視,根據本轄區內律師事務所個人所得稅征管實際,制定方案,明確分工和職責。各單位主管所得稅的稅政科長要負責這次匯算清繳的組織和協調工作,以確保全市律師事務所2011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在4月2 5日前全面完成。
(二)為迎接總局的檢查,市局將在三季度開展對律師事務所查賬征收及匯算清繳工作的專項督查,督查結果納入區縣目標考核。
(三)各單位在匯算清繳時,首先按稅法規定統一計算律師事務所層面可供出資律師(合伙人)分配的所得額(或虧損額)。其次按相關規定確定出資律師(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據此征收出資律師(合伙人)的個人所得稅。各單位還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雇員律師的個人所得稅清算和檢查。
二、有關政策問題
(一)律師事務所生產經營所得層面
1.律師事務所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試行)》(國稅發[1997] 43號)的規定確定。律師事務所出資律師(合伙人)費用扣除標準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自然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的通知》(財稅[2011]62號)規定執行。
2.律師事務所計提的執業風險保證金、律師事業發展基金按規定不得在稅前扣除。
3.律師事務所在2011年度實際發生的與執業資格相關的律師培訓費,憑有效憑證和相關證明,在不超過年度收入總額10%以內據實扣除。
4.律師事務所車輛費用的扣除問題
(1)車輛產權屬律師事務所的,其費用在稅前據實扣除;
(2)出資律師(合伙人)個人購買的車輛,用于律師事務所經營,且與律師事務所簽訂了租賃合同的,其車輛的合理費用在稅前據實扣除。
5.合理的黨團費用,在不超過律師事務所工資總額的3%以內據實扣除。
6.出資律師(合伙人)的辦案成本按規定在稅前據實扣除。
(二)出資律師(合伙人)應納稅所得額層面
律師事務所不負擔出資律師(合伙人)辦案費用的,在計算出資律師(合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比照聘用律師的規定,減除一定比例的辦案費用,然后就其余額按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減除辦案費用的標準,按出資律師(合伙人)從律師事務所分得所得額的30%確定。
三、律師事務所生產、經營所得項目應納稅額的計算問題
律師事務所的出資律師(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及其以后的生產經營所得,應適用稅法修改后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稅率表。按
照稅收法律、法規和文件規定,先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再計算全年應納稅額。其2011年度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前8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前的對應稅率一速算扣除數)x8/12
后4個月應納稅額=(全年應納稅所得額×稅法修改后的對應稅率一速算扣除數)x4/12
全年應納稅額=前8個月應納稅額+后4個月應納稅額
四、在匯算中有什么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向市局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