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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銀行貸款利息免征所得稅優惠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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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業務概述 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及金融機構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由利息收取人提出申請或書面委托利息支付人提出申請,并附送有關協議、合同等資料,由利息支付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并將審批文件抄報國家稅務總局。外國銀行直接貸款給我國國有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所取得的利息所得應按稅法及有關規定征稅,對確需給予免征或減征所得稅照顧的,除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可以由所在省、市人民政府決定的以外,均應由貸款方或借款方提出減免稅申請,經當地稅務機關審核后,層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二、法律依據 《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九條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國企業減征免征預提所得稅管理程序的通知》(國稅發[1993]50號)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2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貸款方委托借款方辦理減免稅的委托書 2.有關貸款協議、合同原件及復印件,以及準確翻譯的中文譯本復印件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可在相關協議、合同簽訂后提出申請。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受理,在2個工作日內轉下一環節;本涉稅事項屬于所在地稅務機關批準的在20個工作日內辦結,屬于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在90個工作日內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一)受理環節 1.審核、錄入資料 (1)審核資料是否齊全、合法、有效,《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是否完整、準確,簽章是否齊全; (2)審核《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與附報資料是否相符; (3)符合條件的將企業申請信息錄入系統,同時制作《文書受理回執單》(CTAISV2.0)或《稅務文書領取通知單》(CTAISV1.1)交納稅人; (4)納稅人提交資料不齊全或《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填寫內容不符合規定,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轉下一環節 審核無誤后,將納稅人報送的所有資料轉下一環節。 (二)后續環節 接受上環節轉來的信息資料,主要審核以下內容: 1.調閱以下資料: (1)工商登記信息; (2)稅務登記信息; 2.根據報送的資料審核以下內容: (1)貸款方的貸款利率是否優惠; (2)貸款方或借款方申請免征或減征所得稅的理由是否確實。 3.納稅人申請的減免事項(減免方式,減免額度,減免幅度,減免期限)是否符合相關政策規定。 根據審核結果進行審核審批,確定審批結果,將蓋章、簽署審批意見的《納稅人減免稅申請審批表》返還納稅人一份,將有關資料歸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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