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5.16省地方稅務局:
當前,我省各地根據粵僑辦〔2002〕23號文件精神,按照“不退原房、適當經濟補償”的原則和補償金由廣州市與原農會所在市(縣、區)共同籌措,開展處理土改農會拍賣廣州僑房的退賠工作。
經商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同意僑房業主(或合法繼承人)將土改農會拍賣僑房補償款兌換成外匯匯出或攜帶出境(粵匯函〔2002〕23號)。
據反映,部分僑房業主(或合法繼承人)及其代理人在辦理購匯過程中,因涉及該款項能否免稅問題而未果,要求我辦商有關部門予以協助。
現隨函附上有關材料。鑒于處理土改農會拍賣廣州僑房工作,是僑房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原農會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承擔的歷史責任,是一種政府行為,況且僑房款業主(或合法繼承人)所得款項亦屬政府補償性質。
為此,我辦認為,土改農會拍賣僑房補償可給予免稅。
以上意見,請研處。
廣東省人民政府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
相關政策——
粵地稅函[2002]324號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政府支付的補償款不征收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