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政策解讀海南地稅系統一直高度重視和認真落實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文件精神,將優惠政策具體落實到位,使納稅人便捷享受優惠政策,同時,利于基層稅務機關征管操作,對一些具體管理操作問題做了明確。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發布本公告。
鑒于該項稅收優惠政策發布時間正處于2013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而小型微利企業的具體認定以上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依據,對已辦理完2013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且屬于此次優惠范圍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履行了相關備案手續后,即可自2014年1季度起,按最新優惠辦理預繳申報。《海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瓊地稅發〔2010〕1號)已規定我省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管理方式實行事后備案登記管理,本公告進一步明確定額征收企業年度申報時同樣實行事后備案登記管理。
企業所得稅相關優惠政策,大多由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申請享受,而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是在企業預繳申報時自行享受。為了讓納稅人和基層稅務機關更好執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本公告規定:本年度新辦的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自行享受減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和20%稅率的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且不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稅率的優惠政策;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優惠政策。
上一納稅年度為查賬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稅且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自行享受減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和20%稅率的優惠政策;超過10萬元且不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政策,但仍可自行享受20%稅率的優惠政策;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優惠政策,并于年度匯算清繳時補繳相應稅款。
上一納稅年度為查賬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稅且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自行享受20%稅率的優惠政策;超過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優惠政策,并于年度匯算清繳時補繳相應稅款。
上一納稅年度為定額征收所得稅的企業,若本年度調整為查賬征收或定率征收所得稅的,預繳時按照前款相應規定執行;若本年度仍為定額征收所得稅且定額未執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免的,預繳時主管稅務機關應將所定稅款以法定稅率(25%)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前款相應規定執行。
本公告適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由于發文時間和稅務機關修改納稅申報軟件等問題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業在文件發布之前預繳2014年所得稅時,來不及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為此,本公告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未能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可以在以后應預繳的稅款中抵減。對于預繳時未享受優惠的企業,仍然有享受優惠的權利,因此預繳本年度企業所得稅時未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于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相應優惠政策,多繳稅款可以申請退還或留抵下期。
新的管理政策雖然更有利于納稅人,但應提示納稅人不得采用隱瞞、欺騙等手段獲取稅收優惠,若造成未繳、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將應按《稅收征管法》等有關規定處理。
本公告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同時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