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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字[1996]112號 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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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 [全文失效] 發文字號:財稅字[1996]112號 發文日期:1997-01-06 注:根據《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八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03年第16號),本文自2003.01.30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經研究,現對民政部門、街道、鄉鎮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企業(以下簡稱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福利企業、學校辦企業征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3號)法規的對福利、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的有關政策,暫繼續執行到1997年底。具體政策和操作辦法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民政福利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5號)和《關于學校辦企業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56號)的有關法規執行。 二、各地稅務機關和企業主管部門要繼續對福利企業和學校辦企業進行清理,凡不符合法規標準的福利企業和掛靠學校管理的假校辦企業,一律不得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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