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避稅調查加深了各參與方對特別納稅調整相關政策的認識。通過多輪的學習、試探、揣摩,被調查方不斷加深對相關政策的理解,從而接受稅務機關的觀點,將相關政策內化于心,實現從被動遵從到主動遵從。
當前,有些人認為稅務機關的反避稅調查就是“隔墻扔磚頭”,打中一個是一個,被打中的那個自認倒霉,沒打中的暗自慶幸繼續轉移利潤、侵蝕稅基。然而,從下面要講述的一個例子來看,反避稅調查儼然已經“打中一個、震懾一片”,形成一定的溢出效應。
今年2月的一天,某重點稅源企業的財務人員來到杭州市濱江區國稅局,鄭重提交了其境外母公司間接轉讓中國公司股權的備案資料。原來,一年前,該企業作為間接股權轉讓交易的買方,被稅務機關要求配合反避稅調查。在配合調查過程中,稅務機關向該企業詳細解釋了間接股權轉讓的征稅原理,并解讀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間接轉讓財產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號)等相關文件依據,使企業對間接轉讓中國應稅財產的判定標準及申報、納稅義務有了直觀的感受。在該企業的積極配合下,境外股權轉讓方按照濱江區國稅局的要求按期補繳了4000多萬元稅款。
山不轉水轉,今年,該重點稅源企業再次參與了另一筆間接股權轉讓交易,這次,它成了股權交易的轉讓方。出于對國家稅務總局第7號公告的了解,該企業代表其境外母公司向稅務機關提交了備案資料。之后,該企業積極與稅務機關溝通本次間接股權交易的目的和交易實質,多次提交境外企業股權價值、境外企業資產和收入、境外企業實際履行的功能和承擔的風險等證明資料,并最終接受了稅務機關重新定性本次交易的結論,按照直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補繳了2.4億元企業所得稅。
筆者認為,反避稅調查加深了各參與方對特別納稅調整相關政策的認識。稅務機關為了案件的調查順利,往往需要關聯方、可比企業的配合,所以反避稅調查一般不僅涉及被調查企業、中介機構,還會涉及關聯企業和可比企業。具體到間接股權轉讓的案件,會涉及被轉讓企業、轉讓方、收購方、中介機構等各參與方。各參與方為了爭取自身利益,在與稅務機關的談判博弈中占據有利地位,必然不斷學習特別納稅調整相關政策,試探稅務機關的思路觀點,揣摩稅務機關落實政策過程中的具體標準。通過多輪的學習、試探、揣摩,各參與方加深了對相關政策的理解,接受了稅務機關的觀點,將相關政策內化于心,完成了從被動遵從到主動遵從的過程。
上文例子中的重點稅源企業就是主動遵從的典范。通過配合調查的經歷,該企業對7號公告中關于備案義務的條款有深刻印象,并在間接股權轉讓完成后立即向稅務機關備案。在該企業備案之前,稅務機關對這筆間接股權轉讓行為尚不知情,正是該企業主動提交的備案資料,使得稅務機關掌握了該筆交易的存在,并對該筆交易的內容有了初步了解。同時,中介機構作為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溝通橋梁,其背后有廣大的服務客戶,在稅法宣傳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對中介機構進行了政策輔導和解釋,就意味著對其背后的廣大客戶輻射進行了政策輔導和解釋。
反避稅調查加強了一個行業或一類稅收籌劃的監管。稅務機關在對企業進行反避稅調查時,需要深入了解企業生產工藝、上下游需求狀況、行業盈利狀況、技術研發水平等相關情況,由此稅務機關對一個行業的發展狀況將會有一個總體的把握,調查完一個案子后,稅務局會總結經驗,將調查成果應用于行業中的其他企業的風險管理和納稅評估,從而強化了整個行業的稅收監管。從另一個角度來看,稅務機關拿來作反避稅調查的案件,一般都是規模比較大的企業,在業內有一定影響力,這樣的企業受到調查并確定了一個更高的利潤率,對行業內其他企業也會有所促動。比如,稅務機關對某日資企業進行反避稅調查后,當地其他日資企業都主動上調了利潤水平。
反避稅調查還可以提升稅務人員的監管能力。通過反避稅調查,稅務人員一方面更加深入全面地掌握了企業、行業情況,另一方面,通過與企業及中介人員的溝通博弈,不斷吸收、考慮納稅人的抗辯理由,對政策文件條款甚至文件漏洞的掌握也會加深,為同一類問題的后續處理積累很多經驗。目前稅務機關對反避稅案件調查采用“三會”(案件立案論證會、案情分析會、結案論證會)制度,以專家團隊形式對案件進行集中論證,通過對一個案子的反復集體討論,有利于形成共識、鍛煉隊伍、統一執法標準,大幅提升了稅務機關的應對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