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稅函[2014]179號 2014-11-27直屬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稅局:
201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以來,全市地稅部門積極貫徹國家惠農稅收優惠政策,全市累計共為1.49萬農用機動車(含摩托車),免征車船稅170萬元。為進一步將稅收惠農政策落實到位,經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對農用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的車船稅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進行進一步排查。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車船稅惠農政策規定
1.《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山東省人民政府令第245號)第四條:“本省境內的公共交通車船、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暫免征收車船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并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3.《青島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關于發布〈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2013年第1號)第十條:“對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扣繳義務人在銷售交強險時不代收代繳車船稅。但應將上述車輛的基本信息錄入業務系統,并將車輛登記證書或行駛證書及相關認定依據的復印件附在保險單后面,存檔備查。農村居民擁有并主要在農村地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以納稅人戶口簿、身份證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作為認定依據。
二、排查時間和范圍
各單位要在今年年底之前,對2012年新車船稅法實施以來,全市從事農用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代收代繳農用機動車車船稅時,惠農免稅政策的執行情況完成排查。
三、排查方法
按照《青島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關于發布〈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2013年第1號)規定,檢查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納稅人留存在保險機構的戶口簿、身份證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車船稅法規定,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因此,各單位要重點核查保險機構在代收代繳交強險時,是否對應享受稅收優惠的農用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按規定不予代收車船稅;對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時納稅人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后又提供相關材料證明已代收車船稅車輛為應享受稅收優惠的,稅務機關是否按規定予以退稅。
四、工作要求
1.各單位要認真對農用摩托車、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的車船稅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進行排查,對檢查中發現應予退稅的,要及時通知納稅人按規定辦理退稅手續。
2.各單位要加大對惠農政策的宣傳力度,要充分利用網站、納稅人學校等途徑進行廣泛宣傳,讓納稅人了解稅收惠農政策,以免納稅人誤繳、多繳。
3.各單位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青島市地方稅務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青島監管局關于發布〈青島市地方稅務局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管理辦法〉的公告》及車船稅相關政策規定,加強對保險機構的管理和監督。同時要加強對保險機構的業務培訓,不僅要培訓保險機構財務人員,更要擴大到保險機構前臺受理人員。要讓保險機構前臺受理人員熟練掌握車船稅惠農政策文件規定,避免出現多收、誤收現象。
各單位要將以上要求落實情況形成書面材料,并于2014年12月31日前報送市局。
附件:車船稅惠農政策執行情況調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