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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雇用關系、勞務關系、承攬關系之間的聯系與區別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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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關系、雇用關系、勞務關系、承攬關系的概念不同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在實現勞動過程中依據勞動法律規范而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很明顯,勞動關系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這種法律關系只存在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 雇用關系是指受雇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時間內,為雇用人服勞務,并受雇用人的監督與管理而形成的權利與義務關系。雇用關系的主體也是平等主體,只不過雇主和雇員之間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這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也是明顯區別與勞務關系的; 勞務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動事項進行等價交換,在此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經濟關系。勞動關系的主體是平等主體。我還聽到過另一個關系勞務關系的表述:勞務關系是指勞動者提供勞動力,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雙方形成勞動力的支配與被支配關系。我覺得后一種說法不妥,勞務關系的主體不應該只限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需要在這里點一下的是,勞務關系的主體之間不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承攬關系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勞動成果,定做人支付報酬,而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按照《合同法》對承攬人的解釋,可以明顯的看出:承攬人的工作其實是含有較高技術含量的工作。 二、勞動關系、雇用關系、勞務關系、承攬關系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不同 (一)在勞動關系和雇用關系中,法律規定的有點類似。一般來說,勞動者或雇員在職務范圍內給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或雇主是要負責的;但是,如果造成勞動者或雇員自身的損害,則有不同的規定:勞動者的損害一般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工傷保險來處理。雇員的損害,則按照最高院《人損賠償解釋》中的規定來處理,一般是要雇主承擔責任,但是有例外。 (二)在勞務關系中,提供勞務者在工作中侵害他人的權利或對自己的人身造成損害,按照現行法律的做法是按照“公平責任”來處理的。也就是勞務使用人在其受益的范圍內,對提供勞務者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或對提供勞務者自身的損害進行適當的補償。 (三)承攬關系中,一般按照《合同法》的規定來處理。定作人一般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定作人對定作、指示、選任有過失的,才要承擔責任。 三、勞動關系、雇用關系、勞務關系、承攬關系中,需要點明的幾點: (一)在雇用關系中,雇用人支付給雇員的報酬,所針對的對象僅僅針對雇員的體力勞動(雖然在某些情況下,雇員提供的勞務也含有一點技術成分);承擔關系中,定作人給付的對價,主要針對的是承攬人的技術成分價值,當然也包含一定的體力勞動,還有包含承攬人一定的利潤成分在里面。 (二)在勞動關系中,很重要的一點是:勞動者已經成為了用人單位的一員,勞動者需要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隸屬關系,用人單位還必須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和必要的勞動安全保障措施,并且用人單位還有一些附隨義務,比如為勞動者購買社會保險等等。而且,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也有一些權利上的限制,比如勞動者一般不得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勞動關系。 (三)在雇用關系中,雇主也必須為雇員提供一定的勞動條件和安全保障措施。雇員可以同時存在多個雇用關系,可以同時為多個雇主服務,但是,雇員要受雇主的監督和管理。 四、勞動關系、雇用關系、勞務關系、承攬關系在稅法中表現: (一)在勞動關系和雇用關系中,用人單位或雇用人支付給職工或雇員的報酬,作為工資薪金范疇。勞動關系和雇用關系有所不同是:勞動關系中職工只能為一個法定主體服務,而雇用關系中雇員可以為多個雇用人服務。 雖說在勞動關系和雇用關系中職工或雇員都接受用人單位和雇主的監督和管理,而不經用人單位同意,該職工不能成為其他雇用人的雇員。 (二)在勞務關系和承攬關系中,勞務者或定作人取得的是服務對象給付的對價,作為收入所得的范疇。勞務關系和承攬關系有所不同是:勞務關系中的勞務者可以是企業組織和自然人,而承攬關系中的定作人必須是稅法中規定的能承擔合同責任的主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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