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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函[1998]60號 中國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屬企業1997年度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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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中國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屬企業1997年度總機構管理費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 發文字號:國稅函[1998]60號 發文日期:1998-01-23 北京、遼寧、黑龍江、河北、寧夏、甘肅、浙江、江蘇、湖南、四川、廣東、海南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 近接中國新型建筑材料公司《關于提取中新集團總機構管理費的請示》(新材計財發[1997]146號)。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總機構提取管理費稅前扣除審批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6]177號)的有關法規,經審核,同意該公司1997年向所屬企業提取510萬元的總機構管理費。其所屬企業按法規標準(詳見附件)上交的管理費,準予在稅前扣除,超過法規標準上交的管理費,應進行納稅調整。該公司提取的管理費年終如有結余,應并入該公司的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附件:中國新型建筑材料公司所屬企業1997年度總機構管理費扣除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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