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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暖、通訊、交通補貼的財稅政策研究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4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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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得稅業務中,經常要碰到采暖補貼、通訊補貼、交通補貼的處理問題,這也是企業會計詢問得較多的問題。 遺憾的是,往往得不到正確的解答,我作為一位名不見經傳的注冊稅務師,不揣淺陋、不懼學閥,成一家之言,以解眾惑。 首先還是要強調十字真言——“按會計要求做賬,按稅法要求納稅”。離開這十字真言,再研究下去就沒有意義了。 其次,近十年來,各地對這些補貼的納稅規定都是變化的,我是按照最新的和吉林的有關規定來研究的。 一、會計處理 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有關規定,通訊補貼與交通補貼在“應付職工薪酬——工資”中核算,采暖費,在“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中核算。 自2007年以來,由于福利費不再提取,所以有的企業(特別是執行舊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基本上看重“管理費用——福利費”這個科目的,新企業會計準則僅是把“應付職工薪酬”分成“貨幣性福利”與“非貨幣性”福利。 我個人覺得,財企[2009]242號文件是目前比較完善的福利費規定,企業會計可以按此設置會計科目。 即把福利費分成與工資掛鉤和不掛鉤兩塊,在掛鉤的模塊里,進一步分成“工資,五險一金,補充保險,教育經費,工會經費,其他”等二級科目,工資下設“基本工資,崗位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其他”等三級科目,補充保險下設“補充醫療,補充養老”等三級科目;掛鉤部分,分為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費兩個科目,其中,采暖費要作為現金補貼的三級科目,下設健康、財產等四級科目 的商業保險可以作為非貨幣性福利費的三級科目,其他的如庫存商品,折舊、攤銷、外購商品等,就都可以作為非貨幣性福利費的三級科目了。同理,在“管理費用”等成本費用類科目下設二級科目“福利費”,在“福利費”下設置對應的三級科目。 操作時,借計成本費用科目,貸記“應付職工薪酬”,掏銀子時借計“應付職工薪酬”,貸記“現金”或“銀行存款”。 這樣設置會計科目,層次鮮明、核算清晰、權責明確,管理科學,計算機操作又累不著會計,如果您不想偷稅,為什么不這么干呢? 二、采暖費補貼的稅收規定 《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企業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9]51號)第16條“關于發放給職工的取暖費問題”明確:“按不超過我省(吉熱改[2006]2號)規定標準以內發放給職工的取暖費補貼可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職工福利費支出中不得再包含取暖費補貼”,并且指出“以上政策規定與以后國家稅務總局新下發的政策規定有抵觸的,應按照國家新的政策規定執行”,所屬發文日期為“二00九年三月十七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第二款明確:“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所屬發文日期為“2009-1-15”。 經過分析,我們認為: 1、2009年3號文的法律級次并不高于吉地稅發[2009]51號文,而且在其之前,而非之后,顯然,制定51號文時是在已經看過3號文基礎之上的,但企業所得稅在國稅繳納的企業,仍有不適用地稅文件的可能。 2、從新企業會計準則之應付職工薪酬來看,發放給職工的補貼,確實是一種福利行為,從企業核算和成本分析角度來講,會計處理也確實應該進入福利費,而3號文顯然是借鑒了會計準則而出臺的。 3、稅法規定“取暖費補貼”“不在職工福利費”中核算,目的是給以稅收優惠,即保證要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而不是怎么做賬問題。 4、納稅調整 首先,我們可以按照《關于省直在長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采暖費補貼有關問題的通知》(吉熱改[2006]2號 )和《長春市人民政府關于職工采暖費補貼有關事項的通知》(長府發〔2006〕26號)兩個文件,測算企業發放的采暖費是否超標。測算公式為長府發〔2006〕26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計算公式為:職工年采暖費補貼額(元)=供熱價格(元/平方米)×職工住房面積暫控標準(平方米)×75%”和“離休人員按住房面積暫控標準相應采暖費金額的85%補貼,發放渠道不變”。(個人認為,這個句號應該在引號的外面,可以參考一下魯迅的文章。在外面是有道理的,而且,如果我這個括號里的內容是解釋全段的,則句號在括號后面,如果是解釋緊挨著部分的,則句號在括號前面,對否?) 其次,對于不超標的部分,由于可以在所得稅前全額扣除,而在福利費中核算,稅前卻調增了86%,所以在申報表中“其他”欄目里調減,調減金額等于“管理費用——福利費——采暖費”科目發生額乘以86%。 個人所得稅方面,按照長府發〔2006〕26號文件第六條規定“職工按標準取得的采暖費補貼,依據有關規定不計入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免征個人所得稅”,不用交稅了。 三、通訊費補貼的稅收規定 這個費用有點亂,因為它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是參照企業所得稅標準的,而企業所得稅標準2009年又取消了,所以有點亂。 首先強調,按照財企[2009]242號規定,無論企業的通訊費是憑票報銷,還是發放現金補貼,都要計入“應付職工薪酬——工資”。 1、發放補貼 企業所得稅扣除標準,按照吉地稅發〔2004〕8號文件規定,企業領導(包括企業內部中層領導)發放(報銷)的通訊費用稅前扣除標準,可參照吉廳發[1998]5號規定執行,即:每人每月住宅電話費不超過80元,移動電話費不超過400元。 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同上。 2、憑票報銷 企業所得稅扣除標準,按照吉地稅發[2009]51號第七條規定,“企業職工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 個人所得稅扣除標準,按照吉地稅發[2005]118號文件規定:企業領導(包括內部中層領導)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企業其它人員憑合法票據報銷的通訊費用每人每月不超過500元的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超過500元的部分不得在稅前扣除。 3、納稅調整 如果企業采用發放現金方法發放通訊費,則超出標準的通訊補貼,將不再是合理的工資總額,需要納稅調增。 其次需要說明,如果企業核算錯誤,將通訊補貼計入“福利費”,占用福利費指標, 應該進行調整,相對麻煩,因為福利費是按照工資總額的14%計算的,所以要把通訊費由福利費調整至工資總額,再重新計算福利費扣除標準。 四、交通費補貼的稅收規定 按照《吉林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個人取得的公車改革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吉地稅發〔2007〕69號)第三條和第四條規定,即“個人從本單位取得的符合前兩項規定條件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補貼收入(以下簡稱補貼收入),公務費用扣除標準為:長春、吉林市暫定每人每月2500元、其他市(州)暫定2000元、縣(市)暫定1500元。補貼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標準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就超出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和“集團性企業總機構與分支機構的坐落地不在省內同一城市,其總部享受車改補貼的人員確實經常到省內所屬分支機構辦理經營管理業務,且總部車改方案已明確在省內發生的公務用車費用由個人承擔的,可適當提高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所屬分支機構在省內跨市州的,公務費用扣除標準暫定每人每月3000元。補貼收入低于上述扣除標準的,在計征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超過扣除標準的,就超出部分并入當月工資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處理。 無論是企業所得稅,還是個人所得稅,都是這個標準。但要關注第二條規定,即“公務用車費用是指單位因公務用車實際發生的燃油費、養路費、保險費、租車庫費、維修費、人工費、折舊費等與車 輛使用有關的費用。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后向個人支付的公務用車費用,原則上應低于本單位公車改革前一年度車改車輛實際發生的費用”,要考慮“車改”前一年的支付金額。 需要指出的是,我們所引用的一些文件,都是地稅局文件,在國稅局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應該咨詢主管國稅局。 另外,按照企便函[2009]33號第二條的第一款和第二款規定,如果沒有地方標準,則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通訊費按照通訊補貼全額的20%扣除,交通費按照交通補貼全額的30%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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