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發布了工信部聯軟[2013]64號《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管理辦法對軟件企業認定的基本條件、認定應提交的資料、主管部門審查重點、審查程序等問題做了規定。同時,管理辦法要求各省級主管部門按照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工作細則和管理制度。 本文主要對新政策下軟件企業的認定標準以及認定程序等問題做詳細解讀。 一、軟件企業認定參考依據 1、國發[2011]4號《關于印發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財稅[2011]100號《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 3、財稅[2012]27號《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4、公告2012年第19號《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 5、19號公告解讀文件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6、工信部聯軟[2013]64號《軟件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二、軟件企業的基本條件 新標準下的軟件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從事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及相關服務,并符合財稅〔2012〕27號文件有關規定的企業。具體要求如下:
1、企業成立條件。2011年1月1日后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法人企業; 2、學歷結構。簽訂勞動合同關系且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職工人數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人數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研究開發人員占企業當年月平均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20%; 3、核心技術。主營業務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其中軟件產品擁有省級軟件產業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和軟件產業主管部門頒發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 4、研發費用。擁有核心關鍵技術,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且當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企業銷售(營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金額占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統計口徑需要按照加計扣除標準 5、銷售收入。軟件企業的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5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40%),其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嵌入式軟件產品和信息系統集成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占企業收入總額的比例不低于30%)。 6、業務范圍。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是指軟件企業從事計算機軟件、信息系統或嵌入式軟件等軟件產品開發并銷售的收入,以及信息系統集成服務、信息技術咨詢服務、數據處理和存儲服務等技術服務收入。 7、其他資質要求。具有保證設計產品質量的手段和能力,并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并提供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 具有與軟件開發相適應的生產經營場所、軟硬件設施等開發環境(如EDA工具、合法的開發工具等),以及與所提供服務相關的技術支撐環境。 三、軟件企業認定應提交的資料 企業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軟件企業認定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軟件企業認定申請書》(可從"中國雙軟認定網"下載填寫); 2、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復印件(復印件須加蓋企業公章); 3、企業開發及經營的軟件產品列表(包括本企業開發和代理銷售的軟件產品),以及企業主營業務中擁有軟件著作權或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材料; 4、企業擁有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證書》、與用戶簽訂的信息技術服務合同(協議)等信息技術服務相關證明材料; 5、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數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企業職工勞動合同和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6、經具有國家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上一年度和當年度(實際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實際月份)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企業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表并附研究開發活動說明材料(研究開發費用、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政策口徑分別按照財稅〔2012〕27號文件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的規定歸集); 7、企業生產經營場所、開發環境及技術支撐環境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經營場所購買或租賃合同,軟硬件設施清單等; 8、保證產品質量的相關證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軟件工程要求的質量管理體系的說明以及有效運行的過程文檔記錄等; 9、工業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四、主管部門審查的重點 主管部門主要對以下方面做重點審查: 1、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情況; 2、技術研發能力情況(包括研發環境、研發團隊、以及場所購買或租賃情況等); 3、質量保障能力情況(包括質量保障體系、測試實驗環境與工具等); 4、知識產權情況(包括核心技術知識產權情況、知識產權保護情況等); 5、企業管理情況(包括管理團隊、經營管理制度等)等方面。 五、主管部門的審查程序 主管部門的審查主要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企業向省級主管部門提出軟件企業認定申請; 2、省級主管部門自受理軟件企業認定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必要時可組織產業、財務等專家圍繞上述方面對申請企業進行評審); 3、省級主管部門根據審查情況做出認定,并將認定的軟件企業名單(紙質文件和電子版)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4、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戶網站和"中國雙軟認定網"上對省級主管部門報送的經認定的軟件企業名單公示7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予以備案。有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備案,發回報送的省級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5、省級主管部門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備案情況,公布本行政區域內軟件企業認定名單,頒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并將獲證軟件企業名單抄送同級發展改革、財政、稅務部門。 六、年審制度要求 管理辦法要求軟件企業認定實行年審制度。 1、軟件企業按照有關規定向省級主管部門提交年審材料。 2、省級主管部門依據認定標準等相關固定對其認定的軟件企業進行年審,將年審結果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3、工業和信息化部在部門戶網站和"中國雙軟認定網"上對省級主管部門報送的年審結果公示7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予以備案。有異議的,工業和信息化部不予備案,發回報送的省級主管部門重新審核。 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的企業,即取消其軟件企業的資格,軟件企業認定證書自動失效,不再享受有關鼓勵政策。按照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享受軟件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如在優惠期限內未年審或年審不合格,則在軟件企業認定證書失效年度停止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規定的軟件企業定期減免稅優惠政策。 七、過渡政策說明 2011年1月1日前完成認定的軟件企業,在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期滿前,仍按照《軟件企業認定標準及管理辦法(試行)》(信部聯產〔2000〕968號)的認定條件進行年審,優惠期滿后按照本辦法重新認定,但不得享受財稅〔2012〕27號文件第三條規定的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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