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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國稅發[2007]141號 貫徹執行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增值稅具體征管問題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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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貫徹執行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有關增值稅具體征管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贛國稅發[2007]141號 發文日期:2007-07-09 各市、縣(區)國家稅務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省局已與相關部門聯合轉發各地,為進一步貫徹落實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現就有關增值稅具體征收管理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最低工資標準 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及其適用區域的通知》(贛府發[2006]28號)規定的各類區域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增值稅退稅額,文件中未明確的新設縣級開發區適用的最低月工資標準由設區市國稅局在本設區市內按從高原則確定。以后如有調整,按省政府調整后的標準執行。 二、關于資格認定 (一)符合安置殘疾人的福利企業的認定,由縣以上民政部門負責;符合安置殘疾人的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的認定由縣級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認定。主管國稅機關憑上述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書》審核辦理減免退稅,并不定期地進行實地核查,如發現《認定意見書》與實際情況有誤的,應暫緩辦理減免退稅事宜,向認定部門提出重新認定要求。 (二)除安置殘疾人就業的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之外的其他單位,以及因民政或殘聯認定部門收取認定費用轉而直接向稅務機關申請減免退稅的安置殘疾人單位(應出具認定部門收費的書面說明),由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直接認定。 (三)用人單位安置的殘疾人是指持有有效證件的本省殘疾人員。對安置的持有外省有關部門制發證件的殘疾人員,暫不計算殘疾人安置人數。 (四)安置殘疾人員的單位,應將被安置殘疾人員名單及殘疾證明復印件報主管國稅機關備案。 三、關于增值稅額計算與退付的問題 (一)主管國稅機關依據本文第一條省政府確定的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和每人每年不超過3.5萬元的限額,確定每個安置殘疾人員單位的當月應退增值稅額。 (二)安置殘疾人員單位在申報繳納當月應交增值稅的同時,提交當月應退增值稅申請審批表及其他相關資料。主管國稅機關核實無誤后,于當月底之前辦妥退稅事項。 (三)為便于實際操作,月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數和在職職工人數,在沒有新規定前,分別按每月的第一天和最后一天實際安置的殘疾人數或在職職工人數的平均數計算,即每月1日和30日(或28日)安置殘疾人數或在職職工人數的總和除以2的平均數。 四、關于現有福利企業稅收問題的處理 (一)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經省局和省民政廳認定為福利企業的,均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2007]92號通知第五條規定的條件重新申請認定。在重新認定前,主管國稅機關在核實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人數和比例符合條件時,即可按新政策辦理增值稅退稅;對在2007年10月1日前仍未按規定為殘疾人繳納社會保險或未重新進行認定的單位,主管國稅機關應停止其執行稅收優惠政策。 (二)主管國稅機關應對原已享受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的企業,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經生產并銷售的產品所實現的銷售額進行結算,其申報繳納的增值稅經主管國稅機關結算后按原政策規定予以退稅。企業是否實現銷售,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確認。 (三)在辦理2007年7月份稅款退稅時,如7月份已交稅款不足退還,可結轉當年以后月份退還。 五、關于其他管理事項 (一)本文所稱主管國稅務機關是指縣(市、區)國家稅務局。 (二)安置殘疾人稅收管理臺賬的建立與管理以及每月安置殘疾人員和在職職工的變化情況的核實工作由稅源管理部門負責;資格認定、減免退稅的審批等工作由縣(市、區)國稅局稅政管理部門負責,報縣(市、區)國稅局領導批準。 (三)對安置殘疾人單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各項條件的年審辦法,省國稅局將另行制定。 (四)主管國稅機關要定期向上級國稅機關報告執行政策情況和減免退稅情況,設區市國家稅務局應于每年的8月15日、次年的2月15日前向省國稅局報送《安置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情況統計表》和政策執行情況。 (五)自2007年7月1日起,《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重新明確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贛國稅函[2003]418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福利企業增值稅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贛國稅函[2003]369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江西省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先征后返管理辦法〉的通知》(贛國稅發[1998]625號)、《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民政福利、校辦、國有森工企業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管理問題的通知》(贛國稅發[1997]423號)文件和《江西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調整和明確流轉稅審核審批權限問題的通知》(贛國稅函[2004]372號)第三條有關民政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審核審批權限的規定停止執行。 附件:1.江西省安置殘疾人就業單位增值稅退稅申請審批表(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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