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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公司如何處理營業稅與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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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是河北省一家較大的勞務派遣公司,目前派遣員工近萬人,涉及各種行業。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用工單位轉入我公司的款項扣除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上交的社保費以及公積金后的差額繳納營業稅。請問: 1、用工單位支付給我公司用于為派遣員工代發放的取暖費、代支付派遣員工的體檢費、代支付發給員工的手機款、職工食堂伙食補助等福利費用,需要我公司開據發票。這些款項轉入我公司后,由我公司代發或代支付的福利費用是否繳納納營業稅? 2、用工單位把這些福利費用轉入我公司,由我公司代為發放和支付。我單位發放和支付時,如列福利費支出,因我單位以前年度提取的福利費有歷年結余,根據現行有關福利費規定,用工單位支付我公司代發代支的福利費我公司發放和支付時能否稅前列支(是否也要先花節余部分)?如不能稅前扣除(也就是先花結余部分),用工單位所支付的這些費用還得繳納25%的企業所得稅,必然造成派遣員工應得的有關福利無法足額發放。請問應該如何處理? 3、用工單位轉來給我公司代支付派遣員工的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和工傷一次性就業、醫療補助金等,也需要開據正式發票。這些代發的派遣員工的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和工傷一次性就業、醫療補助金等費用,我公司是否可以扣除后實行差額交納營業稅? 4、用工單位支付給我公司為派遣員工購買工作服費用,由我公司代為購買發放,是否可以列支勞保費用? 答:1、關于營業稅差額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勞務公司接受用工單位的委托,為其安排勞動力,凡用工單位將其應支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上交的社會保險(包括養老保險金、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下同)以及住房公積金統一交給勞務公司代為發放或辦理的,以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 根據上述規定,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減去代收轉付給勞動力的工資和為勞動力辦理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后的余額為營業額。但對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取得的應支付給勞動力其他費用如取暖費、體檢費、手機款、伙食補助、工作服費用以及派遣員工的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和工傷一次性就業、醫療補助金,不允許從計稅營業額中扣除。 2、關于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上述規定,勞務公司從用工單位收取的全部價款應確認收入,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支付給勞動力允許稅前扣除的支出(包括福利費),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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