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完善承建工程項目稅收前置機制。外地施工企業持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證件到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入青登記手續,憑《信用證》方可參與我市建設項目招投標,在青承建工程建設項目;否則不得參與我市建設項目招投標,不得在青承建工程建設項目。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把源頭關,在行業管理、市場準入環節加強納稅監督,建立完善外地施工企業在我市承建工程稅收前置機制,協助稅務部門從源頭上控管稅源,防止稅收流失。行業行政主管部門對《信用證》實行年度審驗,同時審驗其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證件,對未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的,暫不予年檢或換證,并通知其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后方可年檢或換證。
三、落實稅源源頭控管措施。一是進一步落實政府投資項目稅后撥款措施。對市政、道路、園林綠化、環保排污、水利工程及公路建設等項目必須在依法納稅后,財政部門憑完稅憑證方可支付工程款。二是推行“先清稅后驗收”的辦法。對已竣工的工程建設項目,在驗收前,外地施工企業應到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進行各稅清算。三是實行雙向報告制度。主管稅務部門要根據《山東省地方稅收保障辦法》(省政府令第162號)的要求,對建設單位及施工企業實行雙向報告制度。建設單位應按月向主管稅務部門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報送《建設單位付款供料情況報告表》;施工企業在按月報送《營業稅納稅申報表》的同時,報送《施工單位收款收料情況報告表》,進一步延伸稅源監控的鏈條,提高計稅營業額的準確性。
四、建立稅源信息共享制度。自2009年起,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稅源信息網絡平臺報送外地施工企業入青登記、《信用證》發放及年檢等企業信息和建設項目(包括招投標項目)信息,市財源辦要將這些涉稅信息及時轉發市國稅、市地稅部門;稅務部門要充分利用這些涉稅信息,及時跟蹤其納稅情況,并按季向市財源辦反饋納稅情況。
五、進一步加強稅收征收管理。凡在我市承建工程的外地施工企業須持稅務登記證到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購領發票或申請代開發票,實施發票的屬地管理;對開具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監管范圍以外的發票,付款單位不得在稅前扣除,同時按稅收法律法規規定足額繳納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等應繳稅款,驗收時按工程量核實結清繳納稅款情況。對外地施工企業從業人員工資薪金所得的個人所得稅一律在工程項目所在地扣繳,對不能準確核算或不提供從業人員收入情況的,可暫按工程結算收入的0.5%扣繳個人所得稅;對省內所屬跨市從事建筑業經營行為的施工企業,凡工程施工人員所得確實在機構所在地支付,并持有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簽發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應要求其提供施工合同、工程項目人工費定額總預算、個人收入分配計劃、工資發放明細表、考勤表、工時表、工作量記錄、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等納稅證明資料,經審核并留存備查后,可同意其回機構所在地繳納個人所得稅,否則應在工程項目所在地按工程結算收入的0.5%繳納個人所得稅。外地施工企業須在駐青機構所在地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為分支機構的,須按國家稅務總局《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提供總機構的企業所得稅分配表。繳納企業所得稅稅款原則上不能低于工程結算收入額的2%。
六、切實加強工作協調配合。各相關部門要按照工作分工和職責,增強財源建設的緊迫感和責任感,加強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狠抓落實,及時研究解決新情況和新問題,切實做好外地施工企業稅收管理工作。市財源辦要將外地施工企業稅收管理工作納入目標考核,定期通報進展情況,督導相關部門做好相關工作,并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部門協稅護稅新增的地方稅收給予經費補助。
各區市政府要按照本意見要求,切實做好外地施工企業稅收管理工作,嚴禁搶拉稅源,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