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困難人員等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扶持小微企業發展,近日三部委聯合下發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以下簡稱新文件),延續并完善了支持和促進創業就業的相關稅收政策。為便于廣大納稅人更好地理解文件的主要內容和精神,現將新文件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以下簡稱原文件)相關條款做比較分析如下:
相關政策——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
相關政策——財稅[2014]42號關于調整完善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具體實施——《關于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4號)
政策解讀——三部門就延續并完善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答記者問
新文件 原文件
異同點分析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39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
相同點:文件名及文號 不同點:新文件發文單位增加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說明國家對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工作的高度重視。
1998年以來,國家對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給予了一系列稅收扶持政策,特別是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了新的支持和促進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進一步擴大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對于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該政策于2013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根據當前宏觀經濟形勢和就業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為擴大就業,鼓勵以創業帶動就業,經國務院批準,現將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為擴大就業,鼓勵以創業帶動就業,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通知如下:
相同點:發文的原因是為擴大就業,鼓勵以創業帶動就業。
不同點:新文件對1998年以來實施再就業稅收扶持政策,對于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推動經濟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給予充分的肯定。
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一、對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在3年內按每戶每年8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納稅人年度應繳納稅款小于上述扣減限額的,以其實際繳納的稅款為限;大于上述扣減限額的,應以上述扣減限額為限。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附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人員是指:1.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2.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3.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相同點:對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及其減免的稅種、幅度、減征年限以及《就業失業登記證》或《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的相關政策作了明確。 不同點:1、新文件調整了享受企業吸納就業稅收政策的人員范圍,凡是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的人員均能享受稅收優惠;取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行業范圍限制,減免稅的范圍進一步擴寬,刪除原文件關于“除建筑業、娛樂業以及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廣告業、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的限制性規定;將地方教育附加納入扣減稅費范圍,新文件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亦可享受減征優惠,使政策執行更具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提高扣除額上限,對從事個體經營或企業吸納就業的,除國家給予定額稅收扣減外,地方政府還可按規定再給予比過去更大的稅收優惠。新文件對從事個體經營的減稅幅度可以上浮20%進行了授權,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一年以上且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
二、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除廣告業、房屋中介、典當、桑拿、按摩、氧吧外)、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動20%,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按上述標準計算的稅收扣減額應在企業當年實際應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企業所得稅稅額中扣減,當年扣減不足的,不得結轉下年使用。
本條所稱持《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是指:1.國有企業下崗失業人員;2.國有企業關閉破產需要安置的人員;3.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業1年以上的城鎮其他登記失業人員。以上所稱的國有企業所辦集體企業(即廠辦大集體企業)是指20世紀70、80年代,由國有企業批準或資助興辦的,以安置回城知識青年和國有企業職工子女就業為目的,主要向主辦國有企業提供配套產品或勞務服務,在工商行政機關登記注冊為集體所有制的企業。廠辦大集體企業下崗職工包括在國有企業混崗工作的集體企業下崗職工。
本條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
相同點: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招錄新進人員稅收優惠政策作了明確。 不同點:1、在新增加的崗位中,新文件維持原自主創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范圍不變,同時將企業吸納就業稅收政策的人員范圍調整為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凡是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人員均可同等享受稅收優惠,取消了身份限制,有利于促進就業公平。
2、減免的稅(費)、基金中增加了“地方教育附加”可以扣減。
3、企業招錄“重點群體創業就業”人員減免定額標準由“可上下浮動20%”變為“最高可上浮30%”,并進行了授權,進步加大優惠力度,與原文件規定的定額標準下限相比,最高限與最低限相差每人每年2000元。
4、新文件所稱服務型企業是指從事現行營業稅“服務業”稅目規定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登記成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與原文件相比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一)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二)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并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四)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后,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條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
(一)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8號)第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其中,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二)零就業家庭憑社區出具的證明,城鎮低保家庭憑低保證明,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校出具的相關證明,經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認定,取得《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僅在畢業年度適用),并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取得《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創業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四)本通知第二條規定的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
(五)《再就業優惠證》不再發放,原持證人員應到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換發《就業失業登記證》。正在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繼續享受原稅收優惠政策至期滿為止;未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原持證人員,申請享受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
(六)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后,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審核認定,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失業登記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相同點:1、新舊文件均對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等憑證作了明確規定。
2、對減免稅有關手續做了規定。
不同點:1、新文件取消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招錄新進人員必須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失業登記證》的規定。
2、新文件取消了《再就業優惠證》的相關規定。
四、本通知的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按照備案減免稅管理,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稅收優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滿3年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四、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的審批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以納稅人到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手續之日起作為優惠政策起始時間。稅收優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在2010年12月31日未執行到期的,可繼續享受至3年期滿為止。
相同點:對減免稅期間做了規定。
不同點:1、新文件改變了減免稅管理方式,簡化程序,將稅收優惠政策管理由審批改為備案,更加方便納稅人。
2、新文件對原文件先審批后減免尚未執行到期的做了明確。
五、本通知所述人員不得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項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五、本通知第三條第(五)項、第四條所稱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是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18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3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延長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審批期限的通知》(財稅[2010]10號)所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員不得重復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項就業再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人員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相同點:新舊文件明確規定“不得重復享受稅收優惠”,對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不同點:新文件刪除了原文件引用的幾個相關政策規定。
六、上述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六、上述稅收政策的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另行制定。
相同點:新舊文件對具體實施辦法的制定作了規定。
不同點:新文件相關部門中增加了民政部。
各地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加強部門間的協調配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反映。
各地財政、稅務部門要加強領導、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進就業工作作為一項重要任務,貫徹落實好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同時,要密切關注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逐級向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相同點:新舊文件對各地如何貫徹落實文件精神做了明確。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不同點:發文單位中新文件增加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2014年4月29日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相同點:發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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