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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6/2/23 來源: 閱讀次數:26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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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哪些固定資產不得計提折舊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上述問答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納稅服務熱線或您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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