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外貿易經營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和商務部《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的規定辦理備案登記后,沒有出口經營資格的生產企業委托出口自產貨物(含視同自產產品)應分別在備案登記、代理出口協議簽定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資料,填寫《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后的出口貨物可按規定辦理退(免)稅。
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已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的出口商,其認定內容發生變化的,須自有關管理機關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手續;
出口商發生解散、破產、撤消以及其他依法應終止出口貨物退(免)稅事項的,應持相關證件、資料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認定;
1、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應提供的資料(針對外貿企業具備一般納稅人資格): ①已辦理備案并加蓋備案登記專用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 ②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③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⑤銀行基本帳戶開戶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⑥納稅人存款帳戶帳號報告表原件及復印件(或在征稅部門已登記錄入的證明); ⑦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⑧企業法人簽字經電腦錄入生成的《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一式二份); ⑨外商投資企業還應提供外資委頒發的外資企業資格證書的原件及復印件;
2、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應提供的資料: ①《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申請表》(一式二份); ②《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一式二份); ③貿發局、工商、國稅、海關、銀行等部門變更資格的復印件; ④原《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或登記證)原件; ⑤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3、出口貨物退(免)稅注銷應提供所需資料: ①《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注銷審批表》(一式二份); ②原《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或登記證)原件; ③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出口企業提供上述資料復印件均應蓋單位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字樣,小規模出口企業在辦理免稅認定時,除了無一般納稅人資格證外,辦理時提供資料如上述規定。
二、辦理流程: 1.到各直屬局、區局辦理:稅務(國稅)登記→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退免稅認定
2.到廈門國稅局網站(網址:www.xm-n-tax.gov.cn)中“下載專區”里的“表證單書下載”處下載“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變更申請表”、“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注銷審批表”,填報后帶齊資料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手續。生產企業:各直屬局、區局的進出口稅收審核部門辦理;外貿企業:廈門市國家稅務分局(湖濱北路70號稅保大廈二樓退稅柜臺)。
附件下載 1.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 2.出口貨物退(免)稅認定表_示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