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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城區國稅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的指引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8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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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國家稅務總局下發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6號)及市國稅局和市地稅局聯合下發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1號)文件的要求,我局對實行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企業所得稅稅收征管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總機構直管項目部的征收管理 (一)總機構直管項目部的稅務登記 外省、市(區)的建筑企業總機構在我區設立的總機構直管項目部,應納入我局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管理范圍辦理臨時稅務登記。 1、總機構在外地,在我區設立的直管項目部的稅務登記 按照《征管法》和《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總機構直管項目部在我區實際經營期不滿180天的,其應提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實際經營期超過180天的,應按規定在我局辦理稅務登記。 在我局實際經營期不滿180天總機構直管項目部,應納入臨時稅務登記納稅人管理范圍,在我局征管科辦理臨時稅務登記。具體規定如下: 在我局的外地總機構直管項目部辦理臨時稅務登記應提供如下資料: ①外地總機構出具的證實其為直管項目部的證明; ②《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 ③總機構稅務登記證副本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④項目合同或協議及其復印件; ⑤辦理人員居民身份證及其復印件。 2、總機構直管項目部和其總機構均在我市的納稅人管理 按照國稅函[2010]156號第八條及市國稅、地稅2010年1號公告的規定,對我區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設立的項目部,不實行按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總機構向項目所在地預分企業所得稅的辦法。項目部取得的經營收入和發生的成本費用等涉稅事項應匯總到總機構,由總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建筑企業總機構季度預繳所得稅: (一)總機構只設跨地區項目部的季度預繳所得稅辦法 1、總機構在外地,在我區設立的總機構直管項目部總機構在外地,在我區設立的總機構直管項目部應在我局辦理稅務登記,并按其項目實際經營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預分企業所得稅,并在我局預繳所得稅。 2、總機構在我局,在外地設立直管項目部 (1)跨地區的建筑企業總機構季(月)度預繳時納稅人需報送的資料: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一份。 ②提供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分所得稅稅款的稅收通用完稅證復印件。 ③總機構報送《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總機構項目明細表》一式兩份,包括各項目部的成立時間、地點(省、市、區),工程名稱等,一份留稅務所歸檔,一份轉所得稅科。 ③提供總機構和直屬項目部關于該項目簽訂的合同復印件。 ④總機構出具的證實其為直管項目部的證明。 ⑤填寫《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已繳稅金期初設置修改審核表》一式二份。 3、總機構直管項目部和其總機構均在我市的納稅人按照國稅函[2010]156號第八條的規定,對由我區建筑企業總機構直接管理的在我市設立的項目部,取得的經營收入和發生的成本費用等涉稅事項應匯總到我局總機構,由我局總機構按照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季度預繳所得稅辦法根據國稅函[2010]156號文件規定,總機構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區項目部,又有跨地區二級分支機構的,先扣除已由項目部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后,再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支機構應繳納的稅款。 1、總機構在扣除預繳稅款時需提供以下資料,扣除預繳稅款后再對跨地區的二級分支機構進行分配稅款。具體報送資料如下: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一份。 ②提供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分所得稅稅款的稅收通用完稅證復印件。 ③總機構報送《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總機構項目明細表》一式兩份,包括各項目部的成立時間、地點(省、市、區),工程名稱等,一份留稅務所歸檔,一份轉所得稅科。 ③提供總機構和直屬項目部關于該項目簽訂的合同復印件。 ④總機構出具的證實其為直管項目部的證明。 ⑤稅務所的管理員在確定該企業的稅款后,在《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已繳稅金期初設置修改審核表》“主管稅務所意見”欄簽署意見,并報送所得稅科審批。 (三)總機構只設二級分支機構的,按照國稅發[2008]28號文件規定,計算總、分機構應繳納的稅款建筑企業所屬二級或二級以下分支機構直接管理的項目部,不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由二級分支機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的辦法預繳企業所得稅。 三、建筑企業總機構年度所得稅匯算辦法: 1、在我局的建筑企業總機構應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各分支機構和項目部不進行匯算清繳。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后應納所得稅額小于已預繳的稅款時,由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退稅或抵扣以后年度的應繳企業所得稅。 2、建筑企業總機構年度所得稅匯算需要報送的資料:在我局的建筑企業總機構年終匯算清繳時,如果季度申報時未對總機構的直屬項目部進行預繳稅款扣除的企業,在年度匯算時需要報送以下資料: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一份。 ②提供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預分所得稅稅款的稅收通用完稅證復印件。 ③總機構報送《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總機構項目明細表》一式兩份,包括各項目部的成立時間、地點(省、市、區),工程名稱等,一份留稅務所歸檔,一份轉所得稅科。 ③提供總機構和直屬項目部關于該項目簽訂的合同復印件。 ④總機構出具的證實其為直管項目部的證明。 ⑤填寫《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已繳稅金期初設置修改審核表》一式二份。 四、建筑企業總機構的征收管理 各管理所在每季度28日前將《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所得稅總機構項目匯總表》上報所得稅科,并對本季度的跨地區經營建筑企業情況進行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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