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30各市地方稅務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土地增值稅征管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0〕53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以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調整預征率
自2010年8月1日起,我省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按下列標準執行:
1、保障性住房,預征率在1%以內(含);
2、其他類型房地產,預征率為1.5%以上(含)。
上述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限價商品住房、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等。各市地稅局應在本通知規定的幅度標準范圍內,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各類房地產土地增值稅預征率,并報省局備案。省局直屬局可以參照項目所在地市局確定的預征率開展土地增值稅預征工作。
各地要把預征率的調整與房價變動的情況結合起來,在房價情況發生較大變化時,要合理調整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要積極探索按商品房房價高低確定預征率的新模式,以更好地實現土地增值稅調節功能。
二、關于核定征收
各級地稅部門要嚴格按照《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規定的條件,實施核定征收,不得擅自擴大核定征收的范圍。各市地稅局要結合本地實際,區分不同房地產類型制定核定征收率的下限。
三、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程序
符合清算條件的納稅人,要依照有關規定,計算房地產開發項目應繳納的土地增值稅稅額,填報《土地增值稅清算申報表》,報送有關資料,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并對清算申報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各級地稅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清算管理,嚴格按照納稅人清算土地增值稅、辦理清算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的程序,開展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對達到清算條件的項目,要督促納稅人及時進行清算,積極組織清算審核;對未按規定進行清算、辦理清算申報的納稅人,要依法進行處罰;對審核中發現重大疑點的,要及時移交稽查部門進行稽查。
四、關于重點清算審核項目
各市局要有針對性地選擇3個定價過高、漲幅過快的項目,作為重點清算審核對象,并報省局備案。省局將從各市局報備項目中選擇3個項目作為省級重點清算審核對象,組織力量進行復查。
五、有關工作要求
各級地稅機關要高度重視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認真開展項目清查,合理制定清算方案,統籌安排清算審核,及時報告有關情況。省局將繼續把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工作列為年度稅收執法檢查項目,并且納入年度考核內容。各市土地增值稅清算方案、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確定或調整情況、核定征收率確定情況,重點清算審核對象確認情況以及土地增值稅清算計劃統計表,請于7月15日前上報省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