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是模具生產企業,享受增值稅返還35%的優惠政策。目前企業累計返還的資金共2000萬元,已全部形成固定資產。請問,這部分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首先要分清“不征稅收入”與“免稅收入”兩個不同的概念。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鑄鍛模具和數控機床企業取得的增值稅返還收入征免企業所得稅的通知》(財稅〔2005〕33號)規定,企業取得的模具增值稅返還收入屬于“免稅收入”的概念,它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中“不征稅收入”的規定。 也就是說“不征稅收入”是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后創設的概念,是指從企業所得稅原理上講應永久不列入征稅范圍的收入范疇。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中,沒有規定免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中,列舉了原有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可以執行到期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企業取得的模具增值稅返還沒有被列入。所以,你公司以免稅收入形成的固定資產計提的折舊不能在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