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國稅發[1994]62號 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征收增值稅 |
發布時間:2011/11/5 來源: 閱讀次數:723 |
|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 發文日期: 1994-03-15 發文字號: 國稅發[1994]62號 自1994年1月1日起,全國推行增值稅后,對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如何征收增值稅的問題,1994年1月6日,我局以國稅明電[1994]6號明傳電報將《進口免稅品銷售業務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發給各地。現印發給你們,請繼續遵照執行。 一、經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機關批準的從事免稅品銷售業務的專業公司(名單附后),對其所屬免稅品商店批發、調撥進口免稅的貨物,暫不征收增值稅。 二、名單范圍內的免稅品經營單位及所屬免稅品商店零售的進口免稅品,按照實現的銷售額,暫依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已失效或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通知》(國稅發[2006]62號)文件規定,此條款廢止 三、上述專業公司、免稅品商店批發、調撥或零售非進口免稅貨物及不屬于名單范圍的免稅品銷售單位,均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法規征收增值稅。 四、國稅明電[1994]6號明傳電報有與本文不符的以本文為準。 附件:從事免稅銷售業務的專業公司名單 1.中國出國人員服務總公司(對外經濟貿易部) 2.曉峰公司外匯商品服務部(國防科工委) 3.外交部供應站(外交部行政司) 4.中國免稅品公司(國家旅游局) 5.中國華僑旅游僑匯服務總公司(國務院僑務辦公室) 6.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物資供應部(交通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