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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地稅發[2008]99號 關于進一步明確涉農勞務稅收問題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3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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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涉農勞務稅收問題的通知 發文字號:桂地稅發[2008]99號 發文日期:2008-06-11 各市、縣(市、區)地方稅務局,各市地方稅務局直屬機構,自治區地方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為進一步統一和規范涉農勞務稅收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第(五)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第(四)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若干項目免征營業稅的通知》( (94)財稅字第002號)第三條、《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業土地出租征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8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受托種植植物飼養動物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7]1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林木銷售和管護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12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落實稅收優惠政策促進農民增加收入的通知》(國稅發[2004]13號)規定,經自治區地稅局研究,現對涉農勞務有關稅收問題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下列涉農勞務收入免征營業稅: ?。ㄒ唬┺r業(含林、牧、漁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技術培訓,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等勞務收入。其中機耕,包括耕耘、種植、收割、脫粒、植保等。 ?。ǘ┕荆ɑ蚝献魃绲绕渌洕M織,以下統稱公司)提供種苗(幼苗)、飼料等給農戶并負責回收產品,農戶負責飼養,這種"公司+農戶"的經營方式中,農戶飼養禽、畜取得的勞務收入。 ?。ㄈ┺r戶(農民)提供林木、甘蔗或其它農作物挖坑、施肥、植樹、看護、養護、割脂、滅蟲、砍伐、現場搬運等勞務收入。 承包人雇請農民,提供前款勞務所取得的承包收入。 (四)單位將土地使用權轉讓給農業生產者用于農業生產的轉讓收入。 ?。ㄎ澹﹩挝换騻€人將土地(含林地)承包(出租)給他人用于農業生產的租金收入。 二、對于個體工商戶或個人與單位簽訂承包合同,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取得的所得,屬于"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因雇傭關系從事林木種植、養護的個人,其取得的收入應按工資、薪金所得或勞務報酬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納稅人取得以上項目收入需要開具發票的,應嚴格按《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涉農免稅項目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通知》(桂地稅函[2007]592號)規定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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