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標準的通知
深地稅發[2012]110號 2012.4.13
各基層局: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157號)第一條的規定以及深圳市2011年度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55684元的標準,現將免稅標準調整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167052元(含本數),免稅標準自本文發文之日起執行;超過的部分,仍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國稅發[1999]178號)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聯系人:湛鳳英 電話:8377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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