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8-28
提示——依據浙國稅法[2007]17號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規自2007年8月21日起全文廢止。
各市、縣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局、民政局、殘疾人聯合會,省國家稅務局稅務分局、省地方稅務局直屬一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12號)轉發給你們,并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11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調整完善現行福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06]13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補充以下幾點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增值稅優惠政策
1、增值稅實行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的辦法,我省2006年每位殘疾人員可退還的增值稅最高限額為3.5萬元(即1-9月按實退還,10-12月按年限額的四分之一計算)。
2、主管稅務機關每月根據財稅[2006]111號文件規定的企業認定條件、企業填報的《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資格認定及限額審批表》(見附件1)和有關資料核定其當月退還稅限額,并在限額內按月退還其已征稅款。當月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當年已交增值稅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當年以后月份退還;企業當年應納稅額不足退稅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稅。當月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當月應退增值稅額=企業當月實際殘疾人員數×每位殘疾人員年度退稅限額÷12
二、關于營業稅優惠政策
1、營業稅實行由主管稅務機關按企業實際安置殘疾人員的人數限額減征的辦法,我省2006年每位殘疾人員可減征的營業稅最高限額為3.5萬元,具體辦法由各地自行確定。
2、主管稅務機關每月根據財稅[2006]111號文件規定的企業認定條件、企業填報的《福利企業營業稅減征資格認定及限額審批表》(見附件2)和有關資料核定其當月減征限額,并在限額內按月減征應征稅款。當月應繳營業稅不足減征的,不得結轉當年以后月份減征。當月應減征的營業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當月應減征營業稅額=企業當月實際殘疾人員數×每位殘疾人員年度減征限額÷12
三、關于所得稅優惠政策
從2006年10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由企業實施成本加計扣除辦法,即: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照企業支付給殘疾職工實際工資的2倍在稅前扣除。
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增值稅或營業稅納稅人,其增值稅或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不屬于同一主管稅務機關征收的,企業在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時,應向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享受加計扣除政策的殘疾職工分月名單,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于年度終了后15日內將審核批準意見抄送征收企業所得稅的主管稅務機關。
對于不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于年度終了前30日內向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并報送下列材料:
1、要求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資格認定的書面申請報告;
2、職工花名冊(企業蓋章);
3、《持殘疾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實際工作時間表》(見附件4);
4、企業與每位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
5、企業為職工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記錄;
6、企業通過銀行支付工資的憑證;
7、年檢年審合格證書;
8、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四、對享受優惠政策的增值稅、營業稅納稅人,由納稅人向增值稅或營業稅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對享受優惠政策,且兼營增值稅或營業稅業務的納稅人,由納稅人自行選擇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并向相應的增值稅或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對于不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但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由納稅人向企業所得稅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認定申請。
五、民政部門每年應當對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比例、企業是否具備福利企業資格進行審核,并向主管稅務機關出具書面審定意見。企業實際安置的殘疾人員或在職職工人數發生變化,應當自情況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民政部門申請重新認定。
六、企業新安置殘疾人員從簽訂合同并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的次月算起,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算起。企業人員減少的,從次月起調整。
七、殘疾人員是指持有浙江省所轄各縣(市)、區發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和智力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各級稅務部門應加強與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的溝通,逐步建立對殘疾人證的信息比對審驗機制,以保證信息的準確性。
八、在2006年10月1日前持有浙江省社會福利企業證書的福利企業應在10月31日前向當地民政部門申請認定福利企業資格(表式見附件3),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認定享受優惠政策資格和退(減)稅限額。
九、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本通知的各項要求,建立部門聯席會議制度,加強對試點工作的協調和指導,及時跟蹤試點政策的執行情況,總結試點經驗,發現問題要及時反映。
附件:
1、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資格認定及限額審批表(略)
2、福利企業營業稅減征資格認定及限額審批表(略)
3、福利企業資格認定表(略)
4、持殘疾證人員本年度在企業實際工作時間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