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般納稅人2014年7月1日后銷售固定資產,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政策,如何填寫增值稅申報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半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2號)規定: (1)主表: 第21欄填寫:“簡易計稅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反映納稅人本期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并應繳納的增值稅額,但不包括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的納稅檢查應補繳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填寫:
本欄“一般貨物、勞務和應稅服務”列“本月數”=《附列資料(一)》(第10列第8至11行之和-第10列第14行)(第14列第12行至13行之和-第14列第15行)……
第23欄填寫:“應納稅額減征額”:填寫納稅人本期按照稅法規定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2)附表1: 第8至12行填寫:“二、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全部征稅項目”各行:按不同征收率和項目分別填寫按簡易計稅方法計算增值稅的全部征稅項目。有即征即退征稅項目的納稅人,本部分數據中既包括即征即退項目,也包括不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一般征稅項目。
因此,一般納稅人2014年7月1日后銷售固定資產,適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的政策,申報表主表應將3%的稅款填寫至21行,將1%的差額填寫至23行;附表1應將銷售額與3%的稅款填寫至第11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