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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青海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備案管理辦法》的公告 |
發布時間:2013/6/17 來源: 閱讀次數:14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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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青海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備案管理辦法》的公告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1號 2013-3-18
現將《青海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備案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備案報告表 2、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備案資料 3、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審核要點 4、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審核報告 5、稅收優惠事項備案通知書 6、稅收優惠事項不予備案通知書 7、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管理臺賬 青海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我省國稅系統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的備案管理,有效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稅收法規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企業所得稅管理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備案兩種。
第三條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項目,納稅人在本辦法規定的期限內,填報《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備案報告表》(附件一)并向主管國稅機關(縣級主管國稅機關,下同)報送相關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資料》附件二),提請備案。對需要事先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第四條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項目及遞交備案申請時間: (一)農、林、牧、漁業項目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在取得下列項目第一筆收入后15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遞交備案申請。以后年度應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請年度備案。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9、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10、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在取得第一筆收入后15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遞交備案申請。以后年度應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請年度備案。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應在取得第一筆收入后15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遞交備案申請。以后年度應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請年度備案。 (四)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預繳申報的減免稅資格備案,納稅人應在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后15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遞交備案申請。 (五)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的減免稅資格備案,納稅人應在當年首次預繳申報前15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遞交備案申請。 (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納稅人確需對固定資產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者加速折舊方法的,應在取得該固定資產后30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遞交備案申請。以后年度應于每年1月31日之前,向主管國稅機關提請年度備案。 (七)其他需要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事項,具體時限從其規定。
第五條列入事后備案的稅收優惠項目,納稅人應在納稅年度終了后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前,填報《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備案報告表》(附件一)并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相關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資料》附件二),辦理備案手續。對需要事后向主管國稅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六條事后備案的稅收優惠項目: (一)國債利息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征企業所得稅。 (三)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 (四)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五)安置殘疾人員支付殘疾職工工資加計扣除。 (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七)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產品減計收入。 (八)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九)購置并實際使用符合條件的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稅額。 (十)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的減免稅確認備案。 (十一)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的減免稅確認備案。 (十二)其他需要事后備案的稅收優惠事項。
第七條備案資料只需報送復印件,所有復印件均應注明與原件相符,加蓋公章,原件由企業自行保管,以備主管國稅機關核查。
第八條主管國稅機關接到納稅人的備案申請后,對其報送的備案資料(《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備案資料》附件二),區別以下情況進行處理: (一)對申請的稅收優惠項目資料齊全的,應當及時予以受理; (二)申請的稅收優惠項目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一次告知納稅人在5個工作日內補正需要的全部資料;納稅人按照國稅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稅收優惠項目資料的,應當及時予以受理。
第九條主管國稅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稅收優惠備案資料后,依據《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審核要點》(附件三)對其進行審核,形成《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事項審核報告》(附件四),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登記備案工作。 主管國稅機關對納稅人稅收優惠備案資料的審核不改變納稅人依法如實申報的責任。 在審核過程中,需要對申請資料的內容進行實地核實的,應當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進行實地核查。 經審核,符合備案條件的,填寫《稅收優惠事項備案通知書》(附件五)準予登記備案,告知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不予登記備案,填寫《稅收優惠事項不予備案通知書》(附件六),告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對納稅人以事后備案方式已享受的稅收優惠,主管國稅機關應及時予以取消,并追繳其已減免的稅款。
第十條納稅人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的,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十一條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發生變化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國稅機關報告。根據變化情況,屬于現行優惠項目的,重新辦理備案手續;不屬于現行優惠項目范圍的,停止其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二條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稅收優惠政策規定條件而自行享受稅收優惠的,或享受優惠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采用其他欺騙手段獲取稅收優惠的,主管國稅機關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十三條主管國稅機關要加強對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的后續管理,并對已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建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臺賬》(附件七),實行減免稅動態管理。通過臺賬管理,準確計算本年優惠享受金額和結轉以后年度的金額,并將臺賬金額與納稅人申報金額進行比對,確認申報金額的準確性。
第十四條主管國稅機關要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備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上級國稅機關對主管國稅機關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備案管理情況負有監督、檢查的職責。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告之日起施行。本辦法下發之前,已按原規定備案的不作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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