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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業今年減半預繳企業所得稅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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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小型微利企業預繳2010年度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85號)規定,2010年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時,按實際利潤額的50%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預繳企業所得稅。這是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33號)規定的補充。財稅[2009]133號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由于該文沒有明確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是否可以減計應納稅所得額,以及如何填報申報表等問題。因此,國稅函[2010]185號規定對此作了補充。 一、預繳時即享受減計50%應納稅所得 國稅函[2010]185號第一條規定,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同時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的資產和從業人數標準,2010年納稅年度按實際利潤額預繳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申報時,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附件1第4行“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 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是25%,“利潤總額”與15%的乘積,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也就是免稅額。那么該繳的不就是“利潤總額”與10%的乘積嗎?根據財稅[2009]133號規定,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通過上述減免后,其實際稅負率為10%。由于現行稅法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稅率是20%,因此,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小型微利企業即享受減計50%應納稅所得的稅收優惠。 例一,某小型微利企業甲,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90萬元,6月1-30日利潤總額為10萬元,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本期減免所得稅額1.50萬元(10×15%);應預繳企業所得稅1萬元(10×50%×20%)。填表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第6行應納所得稅額2.50萬元(10×25%);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1.50萬元;第8行實際已繳所得稅額0(假設);第9欄應補(退)的所得稅額1萬元(2.50-1.50-0)。 并不是所有小型微利企業都可以減半預繳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從事下列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都是小型微利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那么對于上一納稅年度年應納稅所得額高于3萬元而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國稅函[2010]185號并沒有明確規定。但筆者認為,對稅法沒有列舉到的有關事項,仍然按照原來的有關規定執行,此類企業仍應按照國稅函[2008]251號文的要求處理,即企業按當期實際利潤預繳所得稅,本年度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納稅申報表(A類)》時,第4行“利潤總額”與5%的乘積,暫填入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內。也就是說,2009年度資產總額和從業人數都符合稅法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2010年的所得稅預繳應分兩類處理:一是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3萬元(含3萬元)的,按國稅函[2010]185號文的要求填報;二是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高于3萬元而不超過30萬元,仍按國稅函[2008]251號文的要求填報。 例二,續上例,甲企業假如上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20萬元,6月1-30日利潤總額為10萬元,如何預繳企業所得稅? 本期減免所得稅額0.5萬(10×5%),應預繳企業所得稅2萬元(10×20%)。填表時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中,第6行應納所得稅額2.50萬元(10×25%);第7行減免所得稅額0.50萬元;第8行實際已繳所得稅額0(假設);第9欄應補(退)的所得稅額2萬元(2.50-0.50-0)。 二、再次明確“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 國稅函[2010]185號第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定執行。 這就是說國稅函[2010]185號與國稅函[2008]251號文,在判定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標準上的規定是相同的。國稅函[2008]251號第二條規,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中,“從業人數”按企業全年平均從業人數計算,“資產總額”按企業年初和年末的資產總額平均計算。但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月平均值=(月初值+月末值)÷2全年月平均值=全年各月平均值之和÷12.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三、首次預繳企業所得稅時的注意事項 國稅函[2010]185號第三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2010年納稅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核實后,認定企業上一納稅年度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得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填報納稅申報表。 這就意味著小型微利企業今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要享受減半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相關證明材料,且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認可。否則,就不得享受該項稅收優惠。 同時還要提醒注意以下四點: 一是今年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不得享受減半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根據國稅函[2010]185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標準是該企業上年度相關財務指標,而新辦企業由于沒有上年度的相關財務指標,因此,今年新辦企業不得享受減半預繳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二是減半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只在今年度內適用。由于財稅[2009]133號文只適用于今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因此,在未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政策尚不明確的前提下,國稅函[2010]185號文也僅在今年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所得稅時適用。 三是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暫不享受半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原稅法下適用于內資企業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國稅發[2000]38號)曾明確,納稅人實行核定征收方式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各項優惠政策;新稅法實施后的《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國稅發[2008]30號)并未提到這一點,同時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8]44號)文中規定,適用于核定征收納稅人的所得稅預繳申報表(B類)中第13行為“減免所得稅額”,填報說明為填報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包括享受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稅收優惠、小型微利企業優惠、高新技術企業優惠及經稅務機關審批或備案的其他減免稅優惠。從這里看,核定征收納稅人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但隨后的財稅[2009]69號文強調,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于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稅所得額條件的企業。國稅發[2008]30號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稅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稅率。因此也不得享受國稅函[2010]185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四是非居民企業不享受減半預繳企業所得稅優惠。非居民企業即使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也不適用[2010]185號規定的稅收優惠。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不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650號)規定,稅法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企業的全部生產經營活動產生的所得均負有我國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企業,僅就來源于我國所得負有我國納稅義務的非居民企業,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的政策。因此,非居民企業無論采取什么方式填報A類申報表,均不適用國稅函[2010]185號文規定的稅收優惠。 四、年終匯算清繳要重新核實今年相關財務指標 國稅函[2010]185號第四條規定,2010年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應核實企業2010年納稅年度是否符合上述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不符合規定條件、已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預繳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照規定補繳。 這就是說小型微利企業在年終匯算清繳要重新核實今年的相關財務指標,如果企業今年的相關財務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就不能享受減半預繳企業所得稅優惠。須對已在預繳時就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按規定予以補繳。 續例一,甲企業今年如果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3萬元,那么,該企業在明年5月31日匯算清繳期結束前,需補繳在預繳6月份企業所得稅時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1.5萬元及其今年預繳申報時已減免的所有企業所得稅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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