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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化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管理的幾點措施 |
發布時間:2011/11/21 來源: 閱讀次數:4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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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對高收入者調節不力的主要原因:一是納稅人依法納稅的觀念淡薄。有些人為了少納稅.在個人收入來源多渠道、多項目的情況下,只就低不就高申報收入,以達到少納稅款的目的。二是扣繳義務人未認真履行扣繳義務。扣繳義務人由于對代扣代繳義務認識不足、對征收項目區別劃分學習不夠,造成依法代扣代繳義務不能得到切實履行。有鑒于此,提出一己之見以供參考。 1.強化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職能的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法誠信納稅的義務,個人所得稅是從個人取得各項應稅收入中繳納的一種直接稅.應稅個人要養成自覺、守法、正確履行納稅義務的習慣,不斷增強其依法誠信納稅的意識。 2.扣繳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這是國家給予扣繳義務人代表稅務機關實施征收稅款的權力,因此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納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由稅務機關直接向應納稅人追繳稅款和滯納金。如果是扣繳義務人不履行扣繳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稅務機關必須嚴格執法,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嚴征管”,稅務機關要嚴格依法征稅,納稅人要嚴格依法納稅,征納雙方共同推進依法治稅。同時,要建立執法責任制,增強執法監督意識。對稅務人員不僅要考核完成組織收入任務多少,更要考核是否嚴格規范執法以及執法水平的高低。執法與組織收入任務是統一的,而執法是第一位的,在規范執法的前提下,組織完成收入任務。在規范執法中,強化稅收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促進社會穩定與和諧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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