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和本市實施意見的通知》(滬地稅所[2010]26號)中的“促進再就業企業減免稅”事項管理規程相應廢止。
上海市地方稅務局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事項管理規程(試行)
事項名稱:支持和促進就業稅收優惠(事先備案類,試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0]84號)、《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5號)、《教育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核發〈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證〉有關工作的通知》(教學廳函[2010]31號)、《關于轉發〈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滬財稅[2011]43號)、《關于本市支持和促進就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實施問題的公告》(上海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市局轉發勞動保障部門的認定名單。
納稅人提交的材料:
1、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副本的復印件(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
3、勞動保障部門出具《企業實體吸納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的原件和復印件;
4、勞動保障部門出具的《持就業失業登記證人員在企業預定工作時間表》原件和復印件;
5、失業人員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
6、企業工資支付憑證復印件(復印件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企業公章);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期限:分局三十個工作日(崇明縣局二十個工作日)。
因情況復雜需要核實,在規定期限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分管局領導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
流程:受理窗口---稅務所---職能科(處)室----分局局長室。
分局工作要求:
1、審理納稅人報送資料是否齊全,對納稅人提交的《企業實體吸納下崗失業人員認定證明》等原件和復印件進行形式審查,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復印件與原件一致”印章,同時將原件歸還納稅人,《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由主管稅務機關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后歸還納稅人。
2、審核納稅人是否符合享受所得稅優惠條件。
3、審核納稅人申請享受所得稅優惠的期限是否符合文件規定。
4、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向納稅人發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先備案結果通知書》和《告知書》。
回復方式:《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先備案結果通知書》和《告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