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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國稅成功阻止首例企業濫用稅收協定避稅行為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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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安徽省國稅局依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規定,成功阻止淮北市某合資企業外方股東企圖濫用稅收協定避稅的行為。此舉不僅有效維護了國家稅收權益,每年為國家減少稅款流失350萬元,也為稅務機關正確理解運用“受益所有人”概念提供了有益借鑒?! ?,該合資企業外方股東(外方股東公司注冊地為巴巴多斯)近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享受中巴稅收協定股息條款規定的優惠待遇,對取得的股息按照5%的優惠稅率征稅。如果批準外方股東享受協定待遇,不僅已征收入庫的稅款要部分退還,同時外方股東在以后年度取得的股息,都只能按照5%的稅率征收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為準確執行協定條款,避免國家稅款流失,安徽省國稅局指派專人進行調查了解。稅務人員在研究巴巴多斯相關法律和外方股東注冊資料后發現,在巴巴多斯注冊的有限責任實體分為兩類:一類是普通有限責任實體,另一類是離岸有限責任實體。該合資企業外方股東在巴巴多斯的注冊類型為離岸有限責任實體,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的有關規定,離岸有限責任實體不能被認定為“受益所有人”。在充足的證據和事實面前,該合資企業外方股東無話可說,承認自己不具備“受益所有人”的條件,主動撤回要求享受協定待遇的申請。 王駿點評——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如何理解和認定稅收協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國稅函[2009]601號,成文日期:2009-10-27)規定,受益所有人是指對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權利或財產具有所有權和支配權的人。受益所有人一般從事實質性的經營活動,可以是個人、公司或其他任何團體。代理人、導管公司等不屬于“受益所有人”。導管公司是指通常以逃避或減少稅收、轉移或累積利潤等為目的而設立的公司。這類公司僅在所在國登記注冊,以滿足法律所要求的組織形式,而不從事制造、經銷、管理等實質性經營活動。在判定“受益所有人”身份時,不能僅從技術層面或國內法的角度理解,還應該從稅收協定的目的(即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出發,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結合具體案例的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判定。一般來說,下列因素不利于對申請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認定: (一)申請人有義務在規定時間(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個月)內將所得的全部或絕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發給第三國(地區)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外,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其他經營活動。 (三)在申請人是公司等實體的情況下,申請人的資產、規模和人員配置較?。ɑ蛏伲c所得數額難以匹配。 (四)對于所得或所得據以產生的財產或權利,申請人沒有或幾乎沒有控制權或處置權,也不承擔或很少承擔風險。 (五)締約對方國家(地區)對有關所得不征稅或免稅,或征稅但實際稅率極低。 (六)在利息據以產生和支付的貸款合同之外,存在債權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數額、利率和簽訂時間等方面相近的其他貸款或存款合同。 (七)在特許權使用費據以產生和支付的版權、專利、技術等使用權轉讓合同之外,存在申請人與第三人之間在有關版權、專利、技術等的使用權或所有權方面的轉讓合同。針對不同性質的所得,通過對上述因素的綜合分析,認為申請人不符合規定的,不應將申請人認定為“受益所有人”。 初步推斷,安徽這個案例所稱的巴巴多斯“離岸有限責任實體”很可能就是不從事實質性經營活動,僅僅在巴巴多斯注冊的導管公司。這個案例本身缺乏對具體判定標準的描述,尚無法做出全面分析和判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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