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約定購房者承擔個人所得稅,但買房的張先生發現這筆個人所得稅與普通二手房買賣的個人所得稅相差了10多萬元。張先生因此起訴到法院,要求撤銷購房合同。
今年年初,張先生通過中介向市區的余女士購買一套二手房,房價約為60萬元。買房時,余女士說契稅證掉了,張先生看了房產證和土地證,房主確實是余女士。于是和余女士簽了購房合同,交付了5萬元定金。合同約定,個人所得稅由張先生承擔。
正在張先生等中介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中介公司發現,余女士的房屋是繼承所得,余女士的母親是以購買房改房名義取得房屋產權的。如果轉讓,必須按照規定繳納當初購房與現在售房差價的20%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如果按合同約定由張先生來承擔個人所得稅的話,他所要負擔的稅額不是普通二手房買賣的個人所得稅(1%稅率)的幾千元稅金,而是因房屋系繼承所得之后轉讓而產生的個人所得稅(20%稅率)的10多萬元稅金。
張先生說,他根本不知道房屋是余女士繼承所得,雖然合同中寫明了個人所得稅是他承擔,但這和余女士房屋再轉讓所要繳的個人所得稅是兩碼事情,而余女士當時也沒有說清楚。余女士認為,既然合同中寫了是由買房的人承擔個人所得稅,張先生就應該承擔這筆稅金。
雙方爭執不下,張先生只能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這起房屋買賣合同。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先生對房屋屬于余女士繼承所得的情況并不知情,因房屋的性質系繼承所得所產生的個人所得稅與涉案房屋作為普通二手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金額相差達10多萬元,張先生對約定的與實際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存在重大誤解,故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撤銷雙方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余女士返還張先生已支付的5萬元定金。
點 評 浙江波寧律師事務所施周律師:稅率多少與房屋的來源有很大的關聯性。無論是特殊的個人所得稅還是一般的個人所得稅,其收益人都是出賣人,所以納稅義務都應該是房屋的出賣人,但現在的房屋買賣實踐中,往往出賣人都在合同中將這個納稅義務轉嫁給房屋的買房人,由買房人承擔,加大了買房人承擔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