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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糾紛產生的費用年度匯算清繳時是否納稅調增?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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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內容: 我公司是施工企業,2009年因施工合同糾紛被法院判決支付對方材料款、模板費用等100萬元,我公司將其列入營業外支出,年度清稅時是否要做納稅調增,理論依據是什么? 回復意見: 您好: 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納稅咨詢問題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復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因此,企業合同糾紛賠付款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不允許扣除的支出,不需要納稅調整。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歡迎您再次提問。 國家稅務總局 2010/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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