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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10月17日財稅疑難問題答疑匯總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7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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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某企業準備生產變壓器油,請問生產銷售的變壓器油除應繳納增值稅外,是否還應繳納消費稅?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絕緣油類產品不征收消費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2號)規定,變壓器油、導熱類油等絕緣油類產品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提高成品油消費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08〕167號)規定的應征消費稅的“潤滑油”,不征收消費稅。因此,該企業準備生產的變壓器油不繳納消費稅。問:個體戶委托外貿公司出口,能否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1995〕92號)第二條規定,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稅。委托方在申請辦理退(免)稅時,“代理出口貨物證明”是必須提供的憑證資料之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51號)第二條規定,出口商自營或委托出口的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可在貨物報關出口并在財務上作銷售核算后,憑有關憑證報送所在地國家稅務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批準退還或免征其增值稅、消費稅。本辦法所述出口商包括對外貿易經營者、沒有出口經營資格委托出口的生產企業、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上述外貿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的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其中,個人(包括外國人)是指注冊登記為工商個體戶、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上述特定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是指按國家有關規定可以申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和人員。所以個體工商戶如果是上述規定所指的出口商,其委托出口貨物的外貿企業,可以為其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否則,必須具有外貿經營權,即經商務部及其授權單位賦予出口經營資格。如果個體工商戶不是對外貿易經營者,則外貿企業不能為其代理出口,也不能為其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問:某個體工商戶從外地批發購入一批紅酒,在對外銷售紅酒時,是否需要繳納消費稅?答: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務院確定的銷售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其他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紅酒的消費稅征稅環節為生產環節,因此在紅酒零售環節,不需要繳納消費稅。問:包銷房地產應如何繳納營業稅?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開發企業銷售不動產征收營業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6〕684號)規定,在合同期內房產企業將房產交給包銷商承銷,包銷商是代理房產開發企業進行銷售,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或者價差應按“服務業”稅目中的“代理業”項目繳納營業稅。在合同期滿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銷商進行收購,其實質是房產開發企業將房屋銷售給包銷商,對房產開發企業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如果包銷商將房產再次銷售,則對包銷商也應按“銷售不動產”稅目繳納營業稅。問:享受免稅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按郵政企業報刊發行收入的70%計算,如何理解?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免征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06〕47號)規定,對國家郵政局及其所屬郵政單位提供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具體為函件、包裹、匯票、機要通信、黨報黨刊發行)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享受免稅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按郵政企業報刊發行收入的70%計算。在計稅依據的確定上,比如某郵政企業黨報黨刊收入200萬元,其他報刊500萬元,合計700萬元,則享受免稅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為490萬元(700萬元×70%)計算。問: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魚苗,是否免繳增值稅?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農民專業合作社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81號)第一條規定,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生產的農業產品,視同農業生產者銷售自產農業產品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本社成員養殖的魚苗免征增值稅。對農民專業合作社銷售的外購魚苗,應按照規定征收增值稅。問:公路經營企業收取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入應如何繳納營業稅?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路經營企業車輛通行費收入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77號)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對公路經營企業收取的高速公路車輛通行費收入統一減按3%的稅率征收營業稅。注:熱點問題解答僅供參考,具體執行以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為準。(國家稅務總局納稅服務司整理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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