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基本醫療保險以低水平、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社會化服務為基本原則,持續減輕群眾就醫負擔,維護社會和諧穩定。在醫療保險制度下,“醫保統籌支付”“個人自付”和“個人自費”是三種常見的項目。實務中,對醫保結算票據上的“個人自付”和“個人自費”,常常有納稅人繳費人搞不清楚其區別。
主要區別
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規定了基本醫療保險在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三個方面的報銷范圍。“醫保統籌支付”就是對于基本醫療保險目錄范圍內的費用,按照醫保規定的報銷標準計算后,直接由醫保統籌基金支付,個人不需要另外支付的部分。使用“醫保統籌支付”,須達到醫保統籌地區的起付線標準。
“個人自付”是指在醫保報銷范圍內,按政策在享受“醫保統籌支付”后,剩下的需要個人支付的部分。包括起付線以下、乙類先行自付、按比例自付、封頂線以上、目錄范圍內超限價部分、待遇過渡期內二次報銷統籌基金補償部分,以及開展按病種、病組、床日等打包付費方式且由患者定額付費的費用。
“個人自費”指的就是基本醫療保險目錄外的藥品、醫用耗材、項目,由個人全額支付的部分,常見用于一些高端的醫療服務、美容手術或一些非醫保范圍內的特殊治療等。也就是說,“個人自付”是醫保范圍內須自行承擔的部分,而“個人自費”是醫保范圍外須全部由個人承擔的部分。
舉例來說,某地醫保二檔參保人李某在醫院就醫,刷醫保卡以及自費購買藥品共花費120元,其中甲類藥花費100元,醫保目錄外藥品花費20元,當地醫保二檔對甲類藥報銷費用為80%,剩下20%由自己支付。基于此,小李花費的120元的構成可分為三部分,即“醫保統籌支付”=100×80%=80(元),“個人自付”=100×20%=20(元),“個人自費”即醫保目錄外藥品費用20元。
附加扣除規定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2018〕41號)第四章第十一條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納稅人發生的與基本醫保相關的醫藥費用支出,扣除醫保報銷后個人負擔(指醫保目錄范圍內的自付部分)累計超過15000元的部分,由納稅人在辦理年度匯算清繳時,在80000元限額內據實扣除。即“個人自付”滿足相應的標準,可以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而“個人自費”部分因不在醫保目錄范圍內,不能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
例如,2022年小王生病產生了醫療費用支出120000元。其中,醫保報銷了80000元,醫保目錄范圍內個人承擔了30000元,醫保目錄范圍外個人承擔了10000元,那么小王在2022年度個人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以扣除的金額=30000-15000=15000(元)。“個人自費”部分的10000元,無論金額大小,都不能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如果2022年度小王發生的“個人自付”不足15000元,因為未達15000的扣除起點,不能享受大病醫療專項附加扣除。
筆者提醒,因各地醫保報銷比例和政策不同,票據中各部分費用支出組成也會有所不同。若在“國家醫保服務平臺”查詢不到數據,納稅人須根據票據或者醫療保障部門出具的納稅年度醫療費用清單等資料,匯總年度內的自付金額,計算大病醫療扣除額,并留存醫藥服務收費及醫保報銷相關票據原件(或者復印件)等資料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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