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駐浙部隊應當積極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主動提供隨軍家屬相關情況,教育引導隨軍家屬樹立正確的就業觀,組織隨軍家屬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積極做好內部安置工作。
省軍區系統是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牽頭組織單位,應當充分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協調同級人民政府制訂具體措施和辦法,并協同抓好工作落實。
第七條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由省軍區系統收集匯總各駐軍單位隨軍家屬安置需求,送同級人民政府核準,并由同級人民政府根據用人單位編制職數、用工需求等情況,制訂安置計劃,下達安置任務,辦理安置手續。每年3月底前集中辦理一次。
第八條隨軍前是在編在崗公務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單位職級相近原則,在編制職數范圍內,按照公務員轉任相關規定,實行計劃安置。符合上述原則的單位應當積極接收。接收單位收到安置計劃后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轉任手續。
第九條隨軍前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專業對口、單位崗位相近原則,根據具備相應條件隨軍家屬的年齡、學歷、專業和數量等相關情況,由當地人民政府督導各事業單位,在編制內拿出一定數量的崗位進行直接考核聘用或定向招聘。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后,應當在6個月內辦理聘用手續。
隨軍家屬符合事業單位招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十條隨軍前在中央和省實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隨軍家屬,是公務員的參照本辦法第八條、是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參照本辦法第九條進行安置。垂直管理單位應當支持和落實當地人民政府安置隨軍家屬的任務,具體由省軍區系統協調當地人民政府根據相關單位的編制情況、用人需求,商相關單位安置。
第十一條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因公(戰)致殘(一至六級)、榮立二等功(三等戰功)以上獎勵、在邊遠艱苦地區或從事飛行、艦艇工作10年以上軍人的隨軍家屬作為重點安置對象,可在隨軍所在地設區市范圍內選擇安置地,由當地人民政府優先安置。
第十二條隨軍前具有國有企業職工身份的隨軍家屬,或有意愿到國有企業工作的隨軍家屬,按照屬地管理、國防義務均衡負擔原則,由當地人民政府督導用人單位按不低于新招錄職工15%的比率,明確安置計劃。國有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企業,應當根據安置計劃,在符合條件的隨軍家屬中公開擇優聘用。接收單位明確人員后應當在6個月內按規定辦理接收手續,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
隨軍家屬符合國有企業招聘條件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聘用。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就業困難的隨軍家屬納入國家鼓勵就業、政府扶持就業范圍。通過完善就業服務、鼓勵企業吸納、公益性崗位援助、發放生活補貼等方式有針對性地幫助就業。
第十四條完善隨軍家屬就業服務。各級人力社保部門要設立“隨軍家屬服務窗口”,及時提供就業指導、發布就業和培訓信息、社會保險轉移接續、免費保管檔案等服務。每年集中舉辦1至2次隨軍家屬就業專場招聘會,積極推薦就業崗位。
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要為隨軍家屬就業提供全程服務,對其中特別困難的實行“一對一”跟蹤服務。對免費成功介紹登記失業隨軍家屬與用人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辦理就業登記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職業中介機構,按每人不低于100元的標準給予職業介紹補貼。
第十五條強化企業的社會責任。鼓勵和倡導企業特別是大型民營企業積極吸納隨軍家屬,對吸納符合就業困難人員條件隨軍家屬的企業,按規定享受社保補貼。
對為安置隨軍家屬就業而新辦的企業,凡安置隨軍家屬人數占企業人數60%以上,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
第十六條積極開展公益性崗位援助就業,各級人民政府開發的公益性崗位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隨軍家屬,保證有就業意愿的隨軍家屬實現就業。財政支付工資的各類工勤崗位遇有空缺確需補充人員的,應當優先安排符合崗位條件的隨軍家屬。
第十七條實行促進就業的過渡性措施,對隨軍6個月未就業、且無固定收入的隨軍家屬,由當地人民政府按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標準發放生活補貼費。政府生活補貼由當地財政列支,不能與失業保險金同時享受,補貼期限不超過24個月。
第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和扶持隨軍家屬自主就業創業,對從事個體經營和創業的隨軍家屬,在市場準入、金融扶持、稅費減免、創業服務、就業援助等方面,按照國家和各地有關優惠政策給予支持。
有條件的地區,可對自謀職業的隨軍家屬發放一次性自謀職業補助,具體辦法由各地人民政府制訂。
第十九條隨軍家屬自主創業的,可在創業地按規定申請小額擔保貸款,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對從事微利項目的,據實給予全額貼息;對從事其他項目的就業困難隨軍家屬給予100%貸款貼息、其他隨軍家屬給予50%貸款貼息,貼息期不超過2年。對2名以上隨軍家屬設立合伙企業的,可適當擴大貸款規模,具體額度由各地自行確定。
支持隨軍家屬開展網絡創業,從事電子商務經營并通過網上交易平臺實名注冊認證的,經人力社保、財政部門認定,可參照享受高校畢業生網絡就業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隨軍家屬從事個體經營的,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征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隨軍家屬創辦的符合稅法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按有關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免政策。
第二十一條駐地偏遠、缺乏社會就業依托的部隊,應當充分挖掘內部安置潛力,通過開辦營區服務網點、開發后勤服務性崗位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隨軍家屬,緩解社會就業壓力。駐浙部隊和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和支持。
第二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隨軍家屬培訓納入職業技能培訓總體計劃,鼓勵隨軍家屬積極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各地應當依托高校、職業院校和技工院校等教育培訓機構,建立技能培訓基地。
對參加職業培訓的隨軍家屬,按規定給予職業培訓補貼;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隨軍家屬,按規定給予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第二十三條加強對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省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與省軍隊轉業干部安置工作小組合署,下設辦公室,設在省人力社保廳。各市、縣(市、區)也要相應成立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
第二十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強工作統籌和協調,細化明確相關部門的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
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接收隨軍家屬編制使用的相關協調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從事社區工作的隨軍家屬相關協調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隨軍家屬促進就業所需經費保障工作。
人力社保部門負責隨軍家屬安置的計劃核準、推薦就業、技能培訓和相關協調工作。
國資部門負責所監管國有企業的隨軍家屬協調安置工作。
工商、稅務部門負責隨軍家屬享受就業創業相關稅費的減免審核工作。
第二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納入雙擁模范城(縣)命名的考核內容。
強化社會榮譽褒獎力度,大力宣傳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先進事跡,對接收安置力度大且成效好的單位給予鼓勵。
第二十六條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應當于每年年初召開會議,部署年度安置工作,下達年度安置計劃;年中進行一次檢查督導,查找整改問題;年底進行總結通報,促進工作落實。
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協調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建立信息互通和聯合督導機制,及時準確掌握用人單位崗位空缺情況和隨軍家屬就業安置需求,對落實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情況進行檢查指導。
第二十七條駐浙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隨軍家屬就業安置工作,按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各設區市依據本實施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實施細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4年7月1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