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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撤銷分公司在匯總繳稅時如何處理?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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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我公司為一家云南省中外合資企業,公司下設三家分公司,目前企業所得稅的繳納方式是由總部統一計算,各分公司按分配比例計算稅款就地預繳。若總部將設立在其他地區的一家分公司撤銷,并將擬撤銷的分公司資產都并入到仍然存續的另外一家分公司,已撤銷的這家分公司在撤銷當年及后續兩年的企業所得稅如何分配及預繳?2011年及2012年的后續期間在計算分配企業所得稅是否需要考慮單獨計算已撤銷的分公司應繳企業所得稅,還是將此部分企業所得稅并入仍然存續的那家分公司一起計算? 答:《云南省國家稅務局、云南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云國稅發[2008]144號)規定第二條關于稅款申報規定:……(二)總機構僅在省內跨州市設有分支機構的,按照如下規定執行 2、總、分機構納稅期限原則上確定為按季預繳,每個季度終了后10日內,總機構需將分支機構應繳納稅款匯劃至分支機構,同時將自行填報的《分配表》發至分支機構,確保分支機構按期預繳稅款。 3、《分配表》的填列。 (4)分配因素。《分配表》按照經營收入,職工工資,資產總額三因素設置,我省分配因素為經營收入、職工人數、資產總額,因此填列《分配表》時,職工人數填入工資總額欄目。 6、當年撤消的分支機構第二年起不參與計算納稅比例,當年剩余期限應分攤的企業所得稅由總機構在總機構所在地按總機構預算級次入庫。當年新設的分支機構不實行分配,由總機構按總機構預算級次入庫。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總分支機構均在云南省,分支機構撤銷在撤銷的第二年起不參與計算納稅比例,不需在當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若總分機構所得稅為按季度預繳,如分公司在2010年8月份撤銷,分公司已在當地預繳第二季度企業所得稅。我們認為,剩余期限是指當年的7-12月份。總機構進行第三、四季度預繳申報時,按“經營收入、職工人數、資產總額”三因素分配給已撤銷分公司的預分稅額,應在總機構繳納,分公司不再預繳稅款。2011年及2012年在計算分配企業所得稅時不需分配給已撤銷的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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