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針對特殊行業的廣告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聯合發出了《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對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在2011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某煙草公司的財務會計小馬在報紙上看到財稅[2012]48號文件后,向筆者咨詢:由于財稅[2012]48號文件要求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而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申報期已經結束,公司無法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申報之前執行,只能過后重新計算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只是,她不清楚公司因此而涉及補繳企業所得稅時,稅務機關會不會加收滯納金,甚至罰款。 關于廣告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問題,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除此之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行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72號),和剛剛下發的財稅[2012]48號文件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這兩個文件同時規定,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標準,分為一般企業按15%執行、化妝品等特殊行業按30%執行、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準扣除。 小馬之所以將公司的2011年度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按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分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是因為財稅[2009]72號文件規定的執行期間為2008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 現在,財稅[2012]48號文件明確要求追溯到2011年1月1日執行,但此時財稅[2012]48號文件發布的節點,已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申報期,納稅人無法在匯算申報時執行。出現這種情況,責任在于稅務機關,納稅人無須承擔因政策變動導致少繳稅款的加收滯納金責任。納稅人補救的辦法,只能在匯算清申報過后,再按財稅[2012]48號文件規定重新計算2011年度企業所得稅,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進行賬務處理。 至于某煙草公司將2011年度發生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分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根據稅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3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也不會罰款。至于化妝品等特殊行業,納稅人將因財稅[2012]48號文件的發布實施涉及多繳稅款退還問題,相關企業可以按征管法第五十二條和財稅[2012]48號文件的規定,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符合稅前扣除條件的廣告費支出,是指廣告通過經工商部門批準的專門機構制作;企業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相應發票;通過一定的媒體傳播。而業務宣傳費一般是指未通過媒體的廣告性支出,包括對外發放宣傳品,業務宣傳資料等。 也就是說,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的區別主要是承接業務對象和取得票據方面。要是這兩個條件都成立的話,可以作為廣告費,否則只能作為業務宣傳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