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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使用的補充醫療保險如何稅前扣除? |
發布時間:2011/11/22 來源: 閱讀次數:6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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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銀行(三級機構)按工資總額5%計提補充醫療保險后,20%繳上級部門(二級機構),剩余的部分自行列支。具體標準為:用于報銷費用=(職工住院全部花費-由醫保單位報銷的費用)×90%.請問這種形式是否符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中為本企業全體職工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2]18號)第一條規定,按規定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可自主決定是否建立補充醫療保險。企業可在按規定參加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基礎上,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用于對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支付以外由職工個人負擔的醫藥費用進行的適當補助,減輕參保職工的醫藥費負擔。 第三條規定,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辦法應與當地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相銜接。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資金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單獨建賬,單獨管理,用于本企業個人負擔較重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藥費補助,不得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也不得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于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支付的由企業或行業集中使用和管理的補充醫療費支出,應該也屬于“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支付的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規定比例內可以稅前扣除。 建議企業與當地稅務機關或者由上級機構及所屬稅務部門進一步溝通后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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